(中央社27日電)劉姓男子侵入承租同房屋的女子房間,在臥房、浴室安裝針孔攝影機,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士院考量劉男與女子以100萬元和解,日前判處劉男10月徒刑,緩刑4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於民國109年間與被害女子分租台北市一處房屋的不同房間,侵入女子房間於臥房、浴室安裝針孔攝影機,並將竊錄的影片上傳至雲端硬碟,偷拍時間長達2個月。
法官認為,劉男多次竊錄女子更衣、如廁及沐浴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導致女子身心遭受恐懼、內心留下難以抹滅陰影,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俗。
法官考量,劉男已與女子達成和解,承諾以分期給付方式賠償新台幣100萬元,女子也同意法院給予劉男緩刑宣告,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