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制度時不時引發社會熱議,為了避免惡意、正義魔人的檢舉泛濫,內政部警政署彙徵相關意見後,民眾可以檢舉的交通違規,將限縮在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之「41項之動態違規」和「5項靜態違規」等46項項目上,希望藉此一方面能改善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衍生出來檢舉次數過密、不符比例原則問題;另一方面也能提升警察機關執法效能。
而所涉及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85條之1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也已於110年12月7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110年12月22日總統公布,重點來了,行政院核定將自111年4月30日施行,交通部並已會同內政部修正配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將配合同日如期施行。
為了怕在實施初期有爭議,交通部特別點出兩個盲點作法:1.如果是在新法施行日期前已經提出檢舉,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於新法實施後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作業,這仍應適用舊法規定。2.民眾於新法實施前違規,如果於新法實施後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的話,就會用新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