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23日電)陳姓女子與友人在超商外喝酒,未戴口罩被員警勸導後,竟攻擊、辱罵員警和作勢搶員警的行動載具。法院考量陳女坦承犯行,依妨害公務罪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陳姓女子與數名友人在10月5日清晨3時許在台北巿松隆路某超商外喝酒,因未戴口罩被2名員警勸導,2名員警也規勸他們到至適當地點喝酒。但陳姓女子竟辱罵「菜鳥」等語,徒手攻擊員警頭部和作勢欲強取員警值勤用的行動載具。檢方依妨害公務罪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審酌陳女在員警到場後,對員警辱罵並動手妨害國家公務之順利進行,明顯法治觀念淡薄,考量她在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堪有悔意,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日前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北院法官指出,陳女傷害並侮辱員警,本應另論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但員警並未提出傷害及公然侮辱告訴,且傷害及公然侮辱罪與被告所犯本案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罪間,屬於1行為觸犯2罪名,從重依妨害公務罪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