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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未成年性侵被害人 綠委提修法:請求權時效成年起算

    2021-10-13 15:16 / 作者 徐筱嵐

    隨著Me Too運動風潮,讓性騷擾及性侵害等議題受到重視,但許多案件因追溯不易,加上《民法》請求權的時效限制,使被害人無法討回公道。民進黨立委周春米今(10月13日)提出《民法》第 197條條文修正草案,被害人如遭受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從被害人成年後開始計算,2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盼能保障未成年性侵被害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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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中)與同黨立委針對未成年性侵被害人的權益提出修法,籲朝野立委共同支持。(圖片來源:周春米立委辦公室提供)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今(10月13日)與同黨立委賴品妤、黃世杰,以及律師及法務部代表官員在立法院舉行「保障被性侵未成年受害人權益,請求權時效自成年後起算」記者會。



    周春米表示,從許多性侵害事件來看,被害人在年幼時期遭受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行為,常因受侵害時驚嚇過度,而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本質,或因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社會因素、家族聲譽等其他考量;抑或未成年人出於心理因素,而未主動告知親友或法定代理人的情形,未能及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然而,不少被害人成年後欲提出損害賠償主張,卻受限《民法》第 197條第一項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自侵權行為發生後的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周春米指出,《刑法》上對於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多數為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根據《刑法》第80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為20年。因而發生多年後被害人提起告訴,即便犯罪者判決確定,被害人卻無法請求民事賠償的矛盾情形。



    律師盧偉銘補充,以德國及法國為例,就有針對妨害性自主的侵權行為,設置比一般時效期間更長的消滅時效,例如德國《民法》針對性自主的故意侵害而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消滅時效期間為30年,且在受害人滿21歲前,其請求權時效應停止進行;而法國《民法》則規定,對於未成年因人為性侵造成損害時,其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周春米提出的《民法》第197-1條條文草案,明定未成年人如遭受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行為, 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從未成年人成年後開始計算,2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盼以保障未成年受害人的權益。



    與會的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張玉真回應,對立法方向表達感佩,未來將參考德國法例,進一步研議如何更周全地保障被害人權益,已著手搜集相關資料,將會進行全面性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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