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姓男子被控與陳姓男子犯下1993年新北市中和區的女大學生命案,落網後呂男否認犯罪並喊冤,歷時27年、經過更六審判刑20年後捨棄上訴定讞。本案經檢察總長於今年3月31日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提起「非常上訴」,7月1日遭最高法院駁回。
依照檢方起訴之內容,全案起於1993年12月借住在呂男家中的陳姓友人,意圖性侵女大生而向家教中心謊稱需要找家教,經家教中心安排范姓女大生於當月22日前往面談,陳男與呂男2人合力制伏女大生並性侵得逞,另以衛生褲在范女頸部打死結,造成范女窒息死亡。
本案經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處陳、呂2男死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更審,判決書中甚至指出呂男在偵訊過程中曾受到「不正方法」訊問。高院更六審認定呂男曾以衛生褲在范女頸部打結,但未致命,是陳男另行起意打死結後才導致范女死亡,因此依對女子以強暴方法而為性交罪、殺人未遂罪,判呂男20年徒刑,陳男死刑。
呂男在更六審判決後捨棄上訴而定讞,陳男繼續上訴。然而,更七審委託刑事局鑑定DNA,卻發現死者下體沒有呂男精液,改認定呂男並非共犯,仍判陳男死刑;一路上訴到更十一審又認定陳男、呂男為共犯,判陳男死刑,案經最高法院2009年間駁回上訴定讞。
對於呂男判決遭定讞部分,最高檢察署認為,本案屬強制辯護案件,在更六審宣示判決時,只有呂男到場並填寫捨棄上訴聲請書,但判決筆錄並未記載有無詢問被告「是否仍要上訴」,顯示法院並未善盡告知被告有利事項的義務,包括告知被告可請辯護人具狀撤回等權利。
檢察總長江惠民據此在3月31日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認為呂男的辯護倚賴權顯然未依法受到保障,應不生撤回上訴的效力,法院就此未詳予調查被告在辯護人未在場的情形下,是否了解捨棄上訴的真義,顯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等違背法令之處。
然而,最高法院在7月1日駁回「非常上訴」指出,檢察總長是對二審駁回上訴的程序裁定提起非常上訴,然而此裁定不得為非常上訴的客體。最高法院強調,非常上訴制度,僅對發生實質確定力的判決,且此判決顯然違背法令。本件原確定裁定是屬程序上事項所為判斷的裁定,並未與實體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不得為非常上訴的客體,駁回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