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4月27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棄養等「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未來若因此使動物遭受傷害,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重罰200萬元。
立法院今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將「增進動物福利」放入《動保法》的立法精神。
現行《動保法》對「虐待」定義,原為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在今三讀通過新修正條文後,將不當使用器物以及棄養等「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
《動保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若以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針對捕捉動物相關規範,《動保法》第14條之一原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立院今三讀通過,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字樣刪除,未來捕捉動物時,全面禁止使用第14條之一中所列方式。違者處新台幣1.5萬元到7.5萬元罰鍰。
三讀條文也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查核與評鑑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