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林姓男子因不滿2位胞姐在107年10月間,持過世父親的存摺印章並將其116萬多元存款領出,一狀告上法院,指她們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偽造文書將遺產據為己有。本案原經屏東地院簡易判決一審處林家姐妹各2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經上訴後,4月7日二審撤銷原判決、宣判姐妹倆無罪。
判決書中引用林父遺囑寫道:「一、因兒子不孝,多次企圖謀害本人,大逆不道,故不得繼承本人遺產。二、本人全部遺產,由長女、次女平均繼承。」林男雖主張該遺囑造假,但經屏東地院家事法庭鑑定及詢問相關證人後,認定遺囑為真,認定林男不具遺產繼承權。
為林父代筆遺囑的鄭女作證表示,林父患有糖尿病需打胰島素,他曾發現兒子將存放冰箱的胰島素加水稀釋。不只如此,林男還曾經把沙子灌進去父親機車油箱裡面,讓機車熄火故障,甚至時不時會對父親辱罵三字經,要不到錢就會對他破口大罵。為遺囑作證的謝女也說,當林父在遺囑上簽名時,還曾對他說,兒子不孝、這份遺囑是為了要保護孫子。
法院指出,尚未分割遺產前,林父的遺產的確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林家姐妹拿著父親的印章、存摺領款,雖然足以生損害於其他繼承人,而該當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客觀構成要件。然而,「偽造文書罪」必須有主觀犯意,林家姐妹在主觀上,認為弟弟已無財產繼承權,她們理當可以全權處理父親的遺產,因此沒有「偽造文書」的主觀構成要件。
除此之外,林家姊妹領出的116多萬元,其中有65萬多元是拿來支付父親的醫療、喪葬費用及其他稅費,並無不法所圖,因此不構成詐欺取財或偽造文書等罪,屏東地院合議庭最終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姊妹倆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