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陳姓男子2019年載友人前往仁愛區劉銘傳路附近,欲處理借款事宜,遇上友人仇家劉姓男子埋伏在停車場,並持手槍、木棒作勢攻擊。陳男情急之下開車衝撞劉男,致其傷重不治。本案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陳男,基隆地院4月13日作出無罪判決,認為陳男行為屬「正當防衛」,相當且必要。
根據基隆地院發布新聞稿,被害的劉姓男子與陳男的吳姓友人存有毒品糾紛,得知其在2019年5月9日晚間將現身南靈宮前方停車場,因此夥同友人埋伏在現場堵人。
當陳男駕車載著吳姓友人等3 人抵達後,劉男隨即開車擋在右前方,並與友人分持手槍、木棒下車,敲打陳男車窗要求吳姓友人下車。
陳男與劉男素未謀面,為了保護自己及車內友人安全並避免事端,隨即駕車欲脫身,然而,此時劉男站在車前擋住去路,並雙手舉起手槍指向擋風玻璃中央,作勢攻擊。
陳男見狀隨即側頭駕車往前行駛,導致站立在車輛前方之劉男遭撞擊,先趴在車輛引擎蓋上,隨後在車輛引擎蓋上翻身背對,車輛直到向前撞上邊坡草叢缺口才停下來,劉男因此倒臥在被告車輛之左前車輪旁。
陳男等4人匆忙下車後,隨即快步下山搭乘計程車離去。劉男經送醫急救,仍於同日21時12分不幸死亡,員警在邊坡草叢缺口正下方約7.5公尺處,尋獲上開手槍(內有子彈4顆),該等槍、彈經鑑定均具有殺傷力。
基隆地院認為,陳男側頭駕車往前行駛,導致站立在被告車輛前方之被害人遭撞擊後,一路被帶到邊坡草叢缺口倒地死亡,所為該當傷害致人於死,而非檢方所指之殺人不確定故意。
同時,被告與被害人素不相識,毫無仇恨糾紛,衡情並無置被害人於死之動機。綜合上情,堪認被告側頭駕車往前行駛,目的係為躲避攻擊與逃離現場,而非欲置被害人於死地。
除此之外,陳男在開車衝撞前,劉男的槍口延伸位置約略落在其車輛前擋風玻璃中央一帶,生死存亡之際,情急瞬間採取朝唯一出路駕車往前行駛,其目的在於躲避攻擊與逃離現場,以免被害人果真對其射擊,所為符合正當防衛。
法官認為,以被害人不法侵害之攻擊方法係使用手槍作勢射擊,情勢至為緊急,被告為防衛自己與車上友人之權利,駕車向前欲循唯一出路逃離現場,其反擊手段,係確保自己與車上友人生命、身體安全之唯一積極有效方法。
法官表示,由客觀上審察,被告之防衛行為應屬適當且必要,自未過當,合於刑法第23條前段正當防衛之要件,依法應屬不罰,而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