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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釋憲發威!不滿斷金援 留美女碩士和男友「鐵鎚爆頭」殺父棄屍逃死

    2024-10-04 18:48 / 作者 侯柏青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憲法法庭9/20做出嚴格限縮死刑適用的判決再度發威!江姓留美女碩士偕張姓男友到美國留學,但擔任保全的父親中斷金援害兩人黯然歸國,埋下殺機。江女和男友趁深夜闖入江父上班的國小,拿鐵鎚敲頭殺害父親,然後棄屍山溝。一、二審認定兩人有「再教化」可能性,均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認定原審量刑適當,也未違背日前的死刑憲法判決意旨,據此駁回上訴,兩人確定逃死。

    判決指出,得年57歲的江父擔任台中市某國小保全,大女兒江女2014年偕張姓男友到美國留學,由父親資助和協助貸款,不過江父2016年無力再金援,導致兩人求學之路中斷,遂對江父產生怨恨。兩人在2020年11月返台後,屢次到老家和江父、江母吵架,最後被拒於門外並報警處理,兩人對江父的仇恨值越來越高,開始啟動殺人計畫。

    這對無良情侶檔預先買好膠帶、美工刀、白繩、花剪、水果刀、白色手套、鐵槌、剪刀及白色束帶等物品,放在隨身背包裡。兩人在2021年12月26日(週日)深夜11點多,騎機車擅闖小學找江父理論,卻被江父斥罵。

    江女狠心抓住父親手臂,張男則拿出藏放在包包裡的鐵槌狂敲江父頭部3、4下,江父當場倒地死亡,兩人又轉回家打算殺母但失敗,趕緊到便利商店買塑膠袋,再返回小學清理現場。兩人拿塑膠袋套住江父的頭,將屍體橫放在機車踏板上,張男負責拖屍,江女則騎車跟在後方,江父的右腿因為垂下來,禁不住拖行還磨到見骨。

    兩人把屍體丟棄在產業道路的山溝裡,還拿江父機車裡的防塵布蓋屍,再將雜草和石頭堆置在防塵布上,試圖掩蓋殺人犯行。而家人發現江父遲遲未歸,報案後才揪出這起弒父悲劇。

    江女和張男一審認罪,一審依家暴殺人罪判兩人無期徒刑,江女和張男棄屍部份各判1年2月及1年,合併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兩人上訴二審後,二審合議庭認為,兩人受江父指責後臨時起意殺人,還返回老家意圖殺母,手段泯滅人性且冷血,家屬也表達無法原諒,因此屬於「情節重大之罪」。不過,合議庭根據台灣司法心理學會及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認為兩人具有「矯治教化」及「再社會化」的可能性,雖然犯下「情節重大的犯罪」,但尚未達「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但沒有達到實現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的狀況,因此不選擇科處死刑,以符合公政公約的精神。

    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難以期望兩人能藉由教化重返社會,認為應判死刑,江女則上訴抗辯,她曾阻止張男攻擊父親,張男則抗辯量刑不公,要求減刑。

    最高法院指出,原審在量刑時,逐一針對《刑法》57條所列的事項、台灣司法心理學會、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之鑑定結果判斷,認為兩人涉犯最嚴重之罪,但綜合個別具體犯罪情節、所犯的不法與責任之嚴重程度,以及行為人再社會化之預期情形等因素後,認為並未達到必須永久與世隔絕的程度,因此沒有選擇科處死刑。

    原審判決在客觀上沒有逾越法定刑度,而且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沒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裁量權限的違法情形,是事實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

    此外,原審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揭示的意旨「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的情形,法院於個案量刑時,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參照《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第10款規定),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

    最高法院指出,檢方和江女、張男上訴,都只是爭執原判決的適法量刑,均非合法上訴理由,因此駁回。而張男針對遺棄屍體上訴部分,因未敘明上訴理由遭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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