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陳品佑攝
男子劉志明2014年底在高雄市街頭,隨機盯上買完菜正欲開車回家的師鐸獎退休女老師,他持鐵鎚敲昏女老師後於車內性侵,並搶走2000元逃逸。劉志明5度被判死刑,更四審認定他不是計畫犯案,另依鑑定報告認為無法排除他有更生改善的可能,不符兩公約規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逆轉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成為憲法法庭9/20嚴格限縮死刑後,首起逃死案例。
檢方查出,劉志明在2014年11月間不滿同居程姓女友要和他分手,他12/3攜帶鐵槌騎著媽媽的機車到程女住處找不到人,遂在高雄市左營區閒晃,他看到女教師買完菜後開啟車門準備開車,竟趨前用鐵鎚敲擊女教師左側頭部,見女教師癱倒在右前座,劉男鑽入車子並關上門,再次用鐵鎚K頭後,又把女教師移到後座繼續用鐵鎚痛打。
劉志明在車上性侵得逞,又翻找女教師的皮包搶2000元後離去,警方晚間巡邏敲車窗,發現女教師不幸死亡。劉男逃亡5天被捕。
劉志明涉嫌性侵部分已判10年定讞,他目前入監服刑,而強盜殺人部分纏訟近10年,直到今天才定讞。
歷審法院均認定劉志明泯滅人性,毫無教化可能,而且認為劉漠視他人性命,判無期徒刑不符合正義,且依鑑定結果認為他可能再犯,5度判處死刑。不過,最高法院認為,應該調查劉志明是否搶奪死者的2000元,而且劉是隨機犯案並非預謀殺人,能否判處死刑須再調查,將全案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四審出現大逆轉,認為劉男沒有明確坦言他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原審認定劉男搶走女教師皮包裡的2000元後花用,僅有他的單一自白,缺乏積極證據。更四審根據兩公約規定,認為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而且「情節最重大」的罪僅限「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的犯罪。
更四審考量,劉志明不認識女教師,他是在找尋女友不成後,騎車到市場旁邊休息,才「隨機」萌生強盜車子想法,進而殺人,其行為是「隨機、偶發性」,相較於有計畫性之犯行,可以責難的程度減低。
更四審認為,劉男涉及的強盜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死刑不是唯一選項,他的犯行不是計畫性犯罪,不符合公正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規定,更四審將劉志明送交屏安醫院進行量刑前評估調查,顯示不能完全排除他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
更四審據此認為,本件不能科處死刑,因此改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劉志明確定獲判無期徒刑;此案也成為憲法法庭9/20嚴格限縮死刑後,首起逃死定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