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男子劉志明2014年底在高雄市街頭,隨機盯上買完菜正欲開車回家的師鐸獎退休女老師,他持鐵鎚敲昏女老師後於車內性侵,並搶走2000元逃逸。劉志明歷審5度被判死刑,高雄高分院更四審今認定他的行為是「隨機偶發性」,不是計畫犯案,另依精神鑑定及量刑評估報告顯示,無法完全排除他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因此不符兩公約規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據此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檢方查出,劉志明在2014年11月間不滿同居程姓女友要和他分手,他12/3攜帶鐵槌騎著媽媽的機車到程女住處卻找不到人,遂騎著機車在高雄市左營區哈囉市場旁閒晃,他在上午10點49分時,看到女教師買完菜後開啟車門準備開車,他突然萌生搶車的想法,趨前用鐵鎚敲擊女教師左側頭部,她立刻癱倒在右前座,劉男就鑽入車子並關上門。他見女教師好像要甦醒,怕她攔阻搶車,再度用鐵鎚K她的頭,又把女教師移到後座繼續用鐵鎚痛打。
他原本要劫車離開,但因為車排檔裝有暗鎖而無法成功,他性侵得逞後,又翻找女教師的皮包強到2000元後離去。警方晚間巡邏敲車窗,才赫然發現女教師已不幸死亡。劉男逃5天仍被捕。
劉志明涉嫌性侵部分已判10年定讞,他目前入監服刑。在強盜殺人部分,歷審都認定劉志明手法泯滅人性,沒有教化可能性,更三審則認為,劉男漠視他人性命,判無期徒刑不符合正義,且依鑑定結果發現他可能再犯,第5度判死。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他是否搶奪死者的2000元攸關構成罪名,未據調查清楚,而且他是隨機犯案並非預謀殺人,是否能量處死刑須再調查,將全案發回更審。
而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果然奏效。
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認為,劉男沒有明確坦言他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原審誤認他在動手搶車時第一次拿鐵槌敲女教師的頭時,就具有殺人故意,這部分恐有認定上的誤解。此外,原審認定劉男搶走女教師皮包裡的2000元後花用,但這部分僅有他的單一自白,尚且缺乏足以補強的積極證據,事實認定略有疏略。
更四審解釋,我國於2009年4月22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已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已具國內法效力。參照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前段,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且「情節最重大」的罪,還必須嚴格限制適用且採狹義解釋,僅能限定「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的犯罪。
更四審指出,劉志明和女教師互不認識,劉男是在找尋程女不成後,騎車到市場旁邊休息,才隨機萌生強盜女教師車子的想法,進而殺了她。因此,劉志明的行為顯然是「隨機、偶發性」,相較於有計畫性之犯行,可以責難的程度減低,原審認定劉男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更四審認為有疑義。更四審強調,原審認為他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後,並沒有進一步用實證方式進行評估,原審委請相關專業領域之的鑑定人、機關、團體進行鑑定時,沒有特別鑑定他是否具備更生改善可能性;原審也沒有提出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讓法院判斷他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即判處被告死刑,尚有違誤。
更四審表示,劉男前後14度拿鐵鎚持續重擊女教師,還在離開時反鎖車門阻攔外界救援,行為無比自私,手段惡劣,對被害人造成永遠無法回復之損害,也讓被害家屬家庭破碎,受到天人永隔的傷痛,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深且鉅,犯罪情狀極為嚴重。
而且,更四審認為,劉男涉及的強盜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因此,死刑不是唯一選項,他的犯行不是計畫性犯罪,不符合公正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規定。更四審也表示,前審有將劉男交由凱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認為,若劉男的保護因子增加,大於危險因子,就會降低再犯;更四審也將劉男交由屏安醫院進行量刑前評估調查,報告顯示,從醫療角度而言,不能完全排除他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更四審因此認為,本件不能科處死刑,必須向下調整為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才能申請假釋出獄。更四審審酌一切情狀後,決定撤銷原判決,改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讓劉男成功逃死。可上訴。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李璧君、受命法官鍾佩真、陪席法官李東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