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今(7/26)宣布林繼敏案再審結果,原判決關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撤銷,改判無罪。廖瑞祥攝
前署立基隆醫院心臟科主任林繼敏10多年前遭法院依兩個收賄罪判處合併執行14年定讞,他自2019年入監,入獄4年內3度挑戰再審碰壁,去年7月終於向高院聲請再審成功,他也重返自由。高檢署對此提抗告,最高法院僅裁准其中一案(判11年)得以再審,另外一案(判7年半)則駁回再審。臺灣高等法院今(7/26)宣布再審結果,原判決關於林繼敏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採購案)部分撤銷,林繼敏無罪。
依據檢方起訴意旨,林繼敏自民國92年9月1日起擔任基隆醫院心臟科醫師兼科主任,該院於100年2月辦理「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採購案時,林繼敏擔任該採購案規格提出人員、會辦人員與規格審查人員,竟基於關於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的犯意,利用購辦公用器材及物品的機會,以林弘銘所提供、華鵲公司代理的奇異公司儀器設備規格,當作招標的規格文件來開立標案,並依照林弘銘的要求,在規格中規定投標廠商必須要有承攬BOT案件的經驗,以此方式不當限制其他競爭廠商競標。
檢方指出,100年2月1日開標當日,華鵲公司以同底價的拆帳比率68%而順利得標。當天林洽權為感謝林繼敏的協助,指示林弘銘於當晚先拿25萬元現金前往林繼敏位於臺北市信義區興雅國中附近的住家找林繼敏,將裝有25萬元賄賂的紙袋交付給林繼敏,作為感謝林繼敏違背職務護航的對價。因此,檢察官認為林繼敏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的購辦公用器材其他舞弊、同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
法院纏訟多年後,林繼敏被認定涉收賄45萬元,兩案合併執行14年確定、褫奪公權5年。林繼敏入監後曾三度聲請再審,都被高院打臉。他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憲法法庭認以不符《憲法》重要性為由,裁定不受理。不過,林繼敏並沒有放棄,他認為證人的證詞有重大瑕疵,不應據此認定他有罪。他第四度向高院聲請再審,高院去年意外逆轉裁定准予兩案進行再審,而他也順利從獄中脫身,目前已重返輔大醫院看診。高檢署不滿高院裁定,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法院審酌後,針對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7年半),合議庭認為檢方抗告有理,撤銷再審裁定,至於檢方其餘抗告則駁回。因此,林繼敏遭重判11年部分已確定獲准再審。
高院正式開啟審判程序後,今天發布新聞稿宣布判決結果,原判決關於林繼敏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採購案)部分撤銷,林繼敏無罪。針對撤銷改判理由,高院指出,在基隆醫院辦理本件採購案時,林繼敏身為需求單位主管,雖有提供採購規格,但沒有限制該採購儀器的規格,並無獨厚於林洽權及林弘銘所經營的公司;再者,林繼敏並不負責開標、審標作業,而且他於規格審查階段被通知到場協助審查時,亦已敘明具體理由判定宜德公司不合格,難認他就此有何違背職務的行為。
此外,林弘銘於100年2月1日晚間交付1個紙袋給林繼敏時,經高院勘驗冠德領袖社區監視器影像光碟結果顯示,該紙袋輕飄飄地,一直隨著林弘銘肢體擺動而同步晃動,且當林弘銘將該紙袋交付給林繼敏後,林繼敏是以捲捆方式單手拿起放在掌中,則林弘銘於當日前往林繼敏住處所交付的紙提袋內是否內裝有25萬元現金,亦有疑義,且檢察官所提出的其他事證亦難以證明林繼敏有向林弘銘或他人收受25萬元的賄賂。因此,就此部分即應為林繼敏無罪的諭知。
高院指出,原審疏未詳酌上情,詳細勾稽比對、耙梳整理事情發生的脈絡事實,遽為被告林繼敏有罪的諭知,於法核有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另為林繼敏無罪的諭知,以示慎斷。對此判決結果,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