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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入獄想不開找友人共赴黃泉 結果害朋友被法辦

    2024-06-09 09:00 / 作者 呂志明
    楊男因入獄服刑想不開,找陳姓友人一起共赴黃泉。示意圖,翻攝PIXABAY
    年輕的楊姓男子因為即將入監服刑有了輕生念頭,想在黃泉路上有人相伴,就邀了被經濟壓得喘不過氣來的陳姓好友一起作陪,2人一拍即合共同燒炭自殺,但最後結果是楊男走了,陳男被友人救活,而活下來的陳男則被涉犯加工自殺罪移送法辦,由於楊男的家屬不追究、陳男也因為這件事情住院治療,高雄地檢署調查後給予緩起訴,期間1年,條件是向公益團體捐款3000元,同時參加2場法治教育。

    據了解,楊男與陳男為多年好友,楊男因毒品案被法院判刑確定必須入獄服刑,就在即將入獄前夕,楊男不想進牢房,心情不佳想要結束自己生命,因此將這個想法告訴陳男,同時也多次傳送簡訊給陳男,詢問他有不要陪他一起共赴黃泉。

    陳男則因為一直被經濟壓力喘不過氣,聽到好友邀他,想到自己的處境決定答應楊男的要求,一起尋死,陳男就帶著自己平時服用的安眠藥到楊男的租屋處,2人一起飲酒服用藥物後,再一起燒炭自殺。

    一段時間後陷入昏睡的陳男突然恢復意識,因此打電話給友人求救,陳男被送醫急救撿回一命,但楊男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而陳男雖然獲救,卻因為涉犯加工自殺被移送法辦。

    陳男到案後坦承所有犯行,並且交待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檢察官則依照查扣的證物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報告,發現死者楊男血液檢體檢出COHb74.5%(致死濃度約為48%以上),確實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死亡方式為自殺,由此認定陳男的自白與事實相符。

    而楊男家屬在得知整件事情的原委後表明不追究,檢察官認為陳男涉犯《刑法》第275條第4項、第2項的謀為同死幫助他人自殺罪,但考量陳男與死者並無仇怨,因為積欠債務受到極大壓力而受到同樣有輕生念頭的死者邀約,才決做出這個決定,其行為雖然並非法所允許,但考量陳男也因此入院治療,死者家屬也不追究,因此給予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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