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前基隆市警局二分局偵查隊長林學志,前年3月在新冠肺炎防疫期間確診,基隆市衛生局認定他在疫調時隱匿曾去燒烤店喝酒,開罰6萬元;市警局同步對他記1大過,另揪出他夜間擅離駐地加碼記過兩次。林學志到基隆地院打行政訴訟成功撤銷6萬罰單,另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撤銷記過。法院認為,警方當初基於錯誤事實記大過是違法處分,判決撤銷,但法院另認定,擅離處分無誤應予維持。全案可上訴。
林學志本來是基隆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長,被指派至基隆市警局第二分局偵查隊服務,但2022年3月間爆發此案後,他暫被調任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警務員。
調查指出,2022年3月21日,林和汪姓同仁和女子深夜到小吃店喝酒染疫,事後傳出,基隆市政府衛生局在對林電話疫調時,他第一時間只吐露到過小吃店,漏未說明之後還轉赴燒烤店續攤,衛生局認為他有隱匿足跡的事實,依法對他開罰6萬元。
緊接著,基隆市警局也認為,林3/21到小吃店喝酒接續染疫,他在3天(3/24)後參加分局刑事人員工作餐會後,隨後又到別處吃飯,返回分局時不勝酒力需要攙扶。基隆警方認為,這一連串事件引發23則新聞媒體大幅負面報導,標題甚至有「警官翹班小吃店喝酒」、「造成防疫破口」等字眼。基隆警方認為,林身為幹部言行應謹慎,卻因此重挫警察形象,也使得基隆市府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旋即召回全局警員進行普篩,導致全體同仁都得和他共同承擔輿情和社會觀感的巨大壓力。
基隆警方認為,林學志的警職年資有30年,且擔任重要幹部卻未能以身作則,以影響警譽為由,記他一大過處分。
基隆警方在進行調查時也另外發現,林學志的3月份值日差勤也有異狀,他在3/1、3/2、3/6 、3/11及3/20這幾天值日時,總共有5度深夜未告知就擅離偵查隊,而且每次都到隔天早上才返回;此外,警方也發現,在3/15、3/17及3/23的內部管理時段,林都擅自和同一名女子外出,而且不是為了處理公務。警方認定,林學志違反勤務執行規定,另對他記過兩次。
林學志選擇打官司抗罰。在隱匿疫調的6萬元罰單部分,基隆地院認為,首次疫調因病情好壞關係,不一定能精確描述足跡,加上沒證據證明他故意隱匿,判撤銷罰單,因市府未上訴而確定。
在記過懲罰部分,他則另外和基隆市警局打行政訴訟。
林向北高行主張,基隆市警局並非職司傳染病防治的主管機關,卻未依職權調查,而是在基隆市政府裁處前輕率、倉促地對他記一大過,現在法院判決也證明他沒有隱瞞足跡。他強調,當天去聚餐的小吃店不是遭列管的「風紀誘因場所」或「非因公不得涉足的不妥當場所」,當天同桌的兩名女性友人也並非傳播妹,沒有任何違規問題;他反指警方拿媒體報導當作訴訟答辯,和全案沒有關連,記大過的處分有「重大瑕疵」,要求法院撤銷處分。
他也強調,依據警方現行法規,並未明文規定外勤隊長必須留守在駐地,至於警方另行制定的「勤務細則」,擅自將主管職認定成「責任制」,藉此強行要求他駐守時不得外出,已經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警方拿違憲的行政規則擅自懲處他,裁量自然有重大瑕疵。
他向法官喊冤說,有幾天他沒有如實登記出入,實情是因為忙著在外查案、辦案或處理公事,例如3/20他就是去查緝偷竊電纜線集團,隔天就逮捕5人歸案;而他去找的女子為線民,他和對方碰面是因為蒐證需要,並沒有警方所指的不正當往來。
北高行則認為,依基隆地院判決可知,林學志到小吃店喝酒的時間雖然是深夜,但是已是下班時間,況且該小吃店也不是「不良場所」,林學志在第一次疫調時沒講出去燒烤店續攤有很多原因,無法直接推論他是「故意不陳述」,因此,警方針對「隱匿疫調」的處分,有可能根據不完全的資訊或基於錯誤事實而裁罰,適法性有疑慮。
北高行也認為,「記一大過」對林的權益影響很大,警方也沒有具體說明到底是什麼情節構成「言行失當、影響警譽、情節重大」,因此判決撤銷處分。
不過,北高行考量,他同一個月違規擅離的次數多達8次,依照警方歷年來懲處個案的標準比對,懲處他記過兩次,並沒有達到裁量失衡、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的狀況。林學志雖然引用〈優劣事蹟註記基準〉主張記過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但法院未採信該主張,認為警方處分記過兩次有理,應予維持。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