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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棍球案監院7大事證二度追殺檢察官 懲戒法院判「免懲」理由曝光

    2024-06-03 15:31 / 作者 侯柏青
    監察院。陳品佑攝
    監察院針對前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告發的曲棍球案,二度追殺原承辦檢察官陳隆翔,前一次認有「案件漏辦」等違失將他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陳獲判免懲定讞;第二次則臚列7大事證轟檢察官「該辦不辦」等違失再次送職務法庭。合議庭雖認定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實體審理,但今天出爐的判決認證,檢察官的個案裁量偵辦不構成違失,部分移送事項則屬「法律見解爭議」,雖有部分違失但情節不嚴重,據此判決陳隆翔不須懲戒。可上訴。

    段宜康2014年在時任彰化縣長參選人魏明谷的造勢場合上,公開指控對手、時任國民黨對手林滄敏擔任理事長的曲棍球協會詐領補助款,還強調「不實會吞曲棍球」。時任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接手偵辦後,將時任秘書長李淑惠等人依偽造文書罪緩起訴,林滄敏則因查無不法而簽結。林滄敏事後反告段宜康、魏明谷,最高法院2018年判段、魏賠償100萬元及在媒體刊登道歉啟事確定。

    不過,監察院卻把矛頭對準承辦檢察官陳隆翔,監委高涌誠等人2019年認定,陳隆翔漏未論斷李淑惠等人涉嫌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及侵占、盜用公印等罪,提案彈劾成功,監察院將他送職務法庭審理,但職務法庭判陳隆翔不受懲戒定讞。而監察院2022年5月5日再召開彈劾審查會,認為陳隆翔在偵辦緩起訴案件時,還有其他重大違失行為,二度彈劾成功並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成為檢察官因同案遭二度彈劾的慘痛案例。

    檢察官陳隆翔(左)已調任台中地檢署,他曾因執行毒品「安居專案」績效卓著,接受時任閣揆蘇貞昌(右)表揚。翻攝中地檢署官網

    監察院:陳隆翔涉7大違失應懲戒

    監察院認為,陳隆翔有7大違失事證,違失情形如下。
    1、知悉彰化縣政府負責管理體育場所的李姓、張姓公務員,未依規定向曲棍球協會收取使用體育場宿舍的行政規費,涉犯圖利罪嫌,卻未實施偵查。
    2、未偵辦李淑惠涉犯公益侵占罪、未調查李淑惠侵占公款的流向、李淑惠與林滄敏的金錢往來、李淑惠領取未逾50萬元現金的用途、是否與人朋分、未對林滄敏偵訊及安排與李淑惠對質,或以電話確認有無授權。
    3、未偵辦李淑惠偽造江OO印章、文書、未調查江OO領取的12萬元是否辦理所得稅扣繳、是否列為該協會的行政支出、是否為不法所得的朋分及未沒收江OO的印章。
    4、未偵辦李淑惠侵占楊OO選手零用金、盜刻楊OO印章、搜索時未扣押71顆選手印章、未偵查其他教練溢領零用金所涉罪嫌。
    5、知悉小吃店商家提供空白收據供該協會自行填載,卻未偵辦李淑惠與小吃店商家共犯《商業會計法》罪嫌,以及李淑惠侵占其他膳食費等犯罪事實。
    6、未偵辦「吳00食品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為偽造,致將應沒收的偽造單據發還李淑惠。
    7、未待彰化縣政府回覆,即對李淑惠、張文耀為緩起訴處分。

    懲戒法院認為,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廖瑞祥攝

    職務法庭:未違反一事不再理、懲戒權未耗盡

    職務法庭首先強調,本案移送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也沒有懲戒權耗盡的問題。合議庭表示,本案和前案雖然是同一個案件,但監院移送事實並不相同,不符合《法官法》規定的「同一行為受二次懲戒或已受懲戒判決確定」的限制條款。

    合議庭表示,監院在前案審理時原本另外檢送本案調查報告聲請「併案審理」,不過,由於監察院和職務法庭就《監察法》的法律適用見解有歧異,原承審庭認為移送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併案,監院不服提起再審也遭駁回確定。由於監院是在法律見解確定後才移送本案,並非怠於調查或有可歸責事由,因此不應認為監院就移送事實有懲戒權耗盡的法律效果。

    陳隆翔違失情節未達「重大」,檢方仍可發動偵查

    合議庭經過近兩年審理後認為,依照陳隆翔的法律專業及經驗,應該能從卷證發現,李姓、張姓公務員在2012、2013年間承辦該協會租借彰化縣立體育館、使用宿舍的過程中,未依「彰化縣立體育場所管理自治條例」繳費,因此獲得長期使用宿舍而免繳規費的利益。該協會雖然已向彰化縣政府補繳2萬3千元及68萬9800元,陳隆翔仍應進一步詳查公務員有沒有圖利的主觀不法犯意,做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針對此部分,陳隆翔向法院抗辯,該協會用修繕體育館或添購設備的費用沖抵住宿費,他因此無法認定兩名公務員有圖利的犯罪事實等。但合議庭認為,檢察官仍應詳查公務員的陳述是否卸責,陳隆翔未進一步釐清補繳狀況,就繼續偵查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無法認定已經盡到發現真實的義務,此部分有違失。

    但合議庭指出,陳隆翔在此處雖有違失,但依照卷證資料判斷,仍然不足以構成李淑惠和公務員有共犯「圖利罪」的心證,不至於影響緩起訴的結論。而且,李姓、張姓公務員涉犯圖利罪的追訴權時效也尚未屆滿,依法仍可以偵查,而偵查結果也不必然會起訴。

    縱使認定有公務員圖利嫌疑,但審酌圖利對象是「公益團體」並非一般公司,公務員亦未從中獲利,而曲棍球協會補繳完費用填補彰化縣政府的損害,已經回復社會公益及公共目的,況且縣府亦無意追究,因此,陳隆翔雖然未繼續偵查兩名公務員,做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但情節並非重大,不符合《法官法》懲戒要件。

    合議庭另認為,關於李淑惠侵占教育部體育署補助的選手住宿費、零用金等情,究竟是監察院主張的公益侵占罪,還是檢察官主張的業務侵占罪,都屬於法律見解的爭議,不得據為檢察官懲戒的事由。

    另外,陳隆翔在緩起訴處分調查時,已經調閱曲棍球協會銀行帳戶10萬元以上轉帳及現金提領資料,均未查到協會款項有流入「林滄敏」帳戶的情況。至於10萬元以下的轉帳或現金提領狀況,屬於檢察官判斷權限,沒有「該調查卻不調查」的違失。

    段宜康當年告發曲棍球協會案後,監察院迄今和檢察官纏訟不休。翻攝段宜康臉書

    無積極證據指向林滄敏,未約詢林並非辦案疏失

    合議庭也說,根據李淑惠及兩名公務員陳述內容及搜索查扣資料,也都沒有林滄敏和李淑惠共同犯罪的事證,陳隆翔當初未通知林滄敏到庭應訊或安排他和李淑惠對質,辦案並沒有違失。

    監院指控,陳隆翔未偵辦李淑惠侵占選手零用金及盜刻印章部分。合議庭認為,李淑惠可能認為對方有同意掛名出納的意思,基於便宜心態刻用他人印章使用,因此,陳隆翔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未進一步偵查,沒有違失問題。而他審酌,李淑惠已就侵占零用金部分自白認罪,只否認楊OO的指控,鑑於楊證詞可信度有疑慮,才沒有擴大約詢其他教練,並沒有違反客觀事實或論理和經驗法則。

    合議庭也說,協會是否有幫江姓員工辦理12萬元津貼的扣繳所得稅,只涉及補稅及行政法,和刑事犯罪無關,是否為協會的行政支出,也只是帳目是否清楚、正確的判斷準則之一,不能推論12萬元是在朋分不法所得。

    監院另控訴,有數家小吃店商家提供空白收據給協會自行填載消費金額和品項。但合議庭認定,這是店家和協會基於長期交易的信賴採取的便宜措施,沒有授權協會超額填載的意思,只憑陳OO的概括陳述,不能確認李淑惠侵占膳食費。陳隆翔未認定有罪,沒有違反客觀證據及論理法則,應該尊重檢察官的判斷。

    至於吳OO食品行涉及犯罪部分,合議庭更認定,沒有證據證明李淑惠和食品行負責人等有犯罪嫌疑,陳隆翔把食品行收據發還給李淑惠,沒有違失問題。

    監院指控陳隆翔未取得官方意見就做緩起訴處分。

    合議庭則表示,陳隆翔在做成緩起訴處分前,其實已經發函教育部體育署及彰化縣政府教育處詢問對緩起訴處分或條件的意見。陳隆翔雖然在取得官方回覆前,曾先詢問李淑惠對緩起訴處分或條件的意見,但他也有告知李淑惠「是否做緩起訴處分要等偵查終結後,才會發生法律效力」。陳隆翔也確實等到收到彰化縣府函覆後才做緩起訴,並在緩起訴處分書中回應彰化縣府的意見,沒有違反「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職務法庭據此判陳隆翔不受懲戒,合議庭表示,此案監察院和陳隆翔均得上訴。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祺祥(懲戒法院審判長)、陪席法官何俏美(最高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楊坤樵(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本案參審員為林照真(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另一名參審員為詹鎮榮(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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