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姜麗香致力拯救迷途少年,事發後法界發起聲援。讀者提供
時任台東安置機構林姓主任爆發猥褻少年案,士林地院法官姜麗香涉出具法官意見書「不贊成通報」,林男好友、高雄地院法官侯弘偉則洩漏案件資訊還教林男如何打官司。監察院彈劾後將兩人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議,職務法庭重判姜麗香、侯弘偉免除法官職務,均轉任司法事務官。上訴審纏訟1年後,今天逆轉改判姜麗香罰俸1年,姜成功保住法官職,侯弘偉部分則駁回上訴,侯確定轉任司法事務官。全案定讞。
調查指出,被害少年「A男」在台東某安置機構安置,林姓主任(男)涉嫌在2019年到2020年8月間強制猥褻、性騷擾、傷害及恐嚇他,他向社工及伯父求助,林男得知後竟逼他寫澄清書,他拒絕後遭林男痛毆,卻無人援助。
他向伯父求助,承辦保護官通報姜麗香,姜麗香委託前台東地院主任調查保護官洪幸訪視少年,但和林男熟稔的洪幸不採信。承辦保護官二度訪視少年,並把輔導紀錄呈報給姜麗香並傳訊息告知「少年身上有傷」,姜仍未公平審酌案情,還出具法官意見書表示「不贊成通報」,保護官最後依規定完成通報。
林姓主任一、二審都被認定猥褻罪名成立,判處4年有期徒刑,案件目前上訴三審中。不過,在案件前端處理過程中,姜麗香被查出將猥褻案的調查資料外洩給侯弘偉,侯則私下輾轉提供給林男,讓林男將資料用在檢方偵查中反制少年,侯弘偉不但傳訊息安慰林男,還提供相當於律師業務內容的法律意見,教林怎麼打贏官司。
法官侯弘偉(前)和涉案林姓主任(後)曾聯袂出席校園演講,談少年人權及安置問題。資料照。翻攝世新大學法學院網站
職務法庭第一審認為,姜麗香和侯弘偉無視保密規定,任意揭露和提供少年事件及性侵害被害人資料,嚴重危害少年的隱私權,已動搖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重懲兩人免除法官職務,分別轉任士院、雄院司法事務官。姜麗香和侯弘偉均提出上訴,要求改判免懲戒。
職務法庭第二審依據卷證資料,認定姜麗香違失情節重大,而且嚴重損害法官職位尊嚴、職務信任及司法形象,有懲戒必要。但第二審認為,姜麗香雖違反保密義務、通報義務,但相較於侯弘偉除了被動接收法律文件以外,還主動提供林姓主任具體法律意見,更揭露侵害通報表記載的應秘密事項等,二者之間顯然輕重有別,但原審判決卻對兩人都採取相同的懲戒處分,有不妥當之處。
第二審認為,原審判決姜麗香免職轉任司法事務官的懲戒處分「尚屬過重」,若對她罰俸一年,應該已經足以督促她未來更能善盡法官的職務義務,並符合比例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第二審因此廢棄原判決,自為改判罰俸一年,一般估計,罰款金額約200多萬元。
不過,針對侯弘偉部分,第二審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有遺漏,也沒有侯弘偉指述的違背論理、證據法則、理由不備或矛盾之處,因此認定侯弘偉上訴無理由。
此外,侯弘偉上訴認為,原判決沒有審酌他在違失行為前、後的工作表現,要求改判不受懲戒。但第二審認定,原審判決已經參考侯弘偉的答辯狀和調查證據聲請狀,至於法官每年進行職務評定,是為了提高法官執行職務的品質與效率,和法官的違失行為有沒有必要懲戒是兩件事,不影響懲戒處分的決定。
職務法庭第二審據此改判姜麗香的懲戒處分,命她罰俸一年;另駁回侯弘偉上訴,他確定轉任司法事務官。全案定讞。
職務法庭上訴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吳光釗(懲戒法院法官),而陪席法官則有許金釵(懲戒法院法官)、梁宏哲(最高法院法官)、陳國成(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及王敏慧(最高法院法官)。
姜麗香法界風評佳,案發後法界、兒少團體集體聲援她,並向司法院遞交連署書。資料照。侯柏青攝
姜麗香法界風評佳,案發後法界、兒少團體集體聲援她,並向司法院遞交連署書。資料照。侯柏青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