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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准停止執行!豐坪溪水力電廠開發案 花蓮部落逆轉經濟部「施工許可」

    2023-08-11 20:31 / 作者 侯柏青
    豐坪溪。資料照。取自「愛太平 反世豐」臉書粉絲頁
    花蓮卓溪鄉豐坪溪的水力發電開發計畫又出現重大進展!經濟部今年2月底同意世豐電力展延工作許可證到年底,但有部落代表不服向行政院訴願,結果遭政院駁回。部落代表自力救濟,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官司並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審查認定該處分有嚴重程序瑕疵,且多處抵觸《原住民基本法》,因此裁准在行政爭訟確定前,暫時停止執行。可抗告。

    世豐電力預定於花蓮卓溪鄉進行「豐坪溪及其支流水力發電開發計畫」,規劃在豐坪溪設置第一、第二攔河堰,分別蓄積引流溪水到第一、第二電廠,該開發案在1999年8月經環保署有條件通過環評,經濟部先後核發工作許可證准予施工,不過世豐未如期完成施工,陸續申請展延,經濟部最近一次在2020年12月31日同意。

    山里部落、太平部落當時提訴願救濟,政院認為開發計畫未依《原住民基本法》規定進行諮商同意程序,曾撤銷經濟部的決定。但世豐去年8月4日啟動部落諮商同意程序,卓溪鄉公所找來關係部落山里、中興、中平、古村、三笠山及太平部落諮商,僅太平部落會議不同意。經濟部認定符合程序,再度同意展延工作許可證,部落向政院訴願失敗,改提行政訴訟反制。

    卓溪鄉公所對於「關係部落認定」合法性有疑義

    北高行承審合議庭認為,卓溪鄉公所對於開發計畫之關係部落的認定,合法性顯有疑義。

    合議庭表示,根據世豐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回饋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設置等資料,可知受開發案影響的部落根本不只原先認定的6個,可能還包括中正、卓溪及崙山村的崙山等3個部落,但卓溪鄉公所去年4月14日、8月11日召開說明會時,並沒通知卓溪村及崙山村村長來開會,也沒有就同意事項的衍生影響是否擴及其他3部落進行討論和認定。

    根據卓溪鄉公所呈報法院的函文顯示,鄉公所只依照「航照圖示」上中正、卓溪和崙山等3個部落與豐坪溪流域的距離,從地理空間的角度,就直接推論他們不受開發計畫影響,沒有進一步分析他們的「部落文化」、「傳統狩獵」、「採集活動的領域」、「灌溉水源」是否有豐坪溪有關聯,有沒有受開發計劃衍生影響,鄉公所的認定標準不符《原基法》的諮商辦法規定。

    開發計畫非「一致決」限縮《原基法》適用範圍

    合議庭也認為,依《原基法》規定,開發計畫未獲得6部落的「一致同意」,不算已經完成諮商同意程序,諮商同意辦法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合議庭解釋,依據《原基法》規定,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從事開發、資源利用等活動,應諮商並取得有關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同意。但諮商同意辦法第4條規定採取「多數決」原則,僅須取得過半關係部落的同意,即視為均同意土地開發或資源利用,已限縮《原基法》規定的適用範圍。

    合議庭表示,諮商同意辦法的規定,讓少數不同意的決議遭到忽視,有違《原基法》的立法目的。而各關係部落受到土地開發或資源利用的影響程度不同,但參與或管理、利益分享機制相同時,影響程度較大的部落較可能不同意開發,受影響程度較小的部落反而有較高可能同意,結果因為「多數決」讓受影響大的部落自決權益遭到稀釋或忽視,也違反《原基法》的立法目的。

    合議庭認為,《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採「一致決」,而非多數決。在立法者沒有進一步區分情形及要件的情況下,一致決有助於保障部落自主,避免多數暴力,防止關係部落稀釋關鍵少數部落之不同意見的道德風險,促使開發單位必須區分同意事項的內容等,以爭取各關係部落的同意,較符合《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範目的。

    6關係部落會議有程序瑕疵,決議應無效

    合議庭也表示,依照諮商同意辦法規定,部落行使同意事項的投票權人資格,是以開發單位申請召集部落會議的申請日為基準日,但6個關係部落的原住民家戶清冊填載日期為去年10月18日,世豐申請召集部落會議的申請日卻是8月4日,因此決議基礎有瑕疵,應為無效。

    而根據內政的函文,已無從比對去年8月4日至10月18日間,6個關係部落的人口遷徙情形,行使諮商同意權的投票權人範圍即處於不明確的狀態,因此6個關係部落在去年11、12月召開的部落會議有程序瑕疵,決議無效,所以經濟部以無效決議做基礎做出處分,合法性不足。

    承審合議庭審判長高愈杰、法官李君豪及楊坤樵審查後,認為基於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原則,原處分即無立即執行的公益可言,符合停止執行的要件,因此裁定給予聲請人停止執行的暫時權利保護。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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