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長薛瑞元今天針對醫事人員可做廣告做回應。資料照,胡順惠攝
為管理醫療廣告,中央在《醫療法》明訂規範「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為此,北市一名醫美醫師遭罰5萬提出行政訴訟,憲法法庭前天(11/3)則表示,這部分確實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今日受訪表示,目前還有一個「醫事人員涉及廣告不實」的麻煩問題要解決,也就是說,相關單位將研議未來醫事人員做醫療廣告時,是否經過醫療院所同意,並針對不受懲戒制度限制的「非醫師的醫事人員」制定相關指引。
北市一間醫美診所醫師於2015年在臉書分享高濃度血小板血漿PRP治療禿頭、法令紋、魚尾紋等療程,並說明療效,遭北市衛生局認定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遭罰5萬元。該醫生不服便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則認為法條有違反平等權,侵害言論自由,裁定停止審判後聲請大法官釋憲,而憲法法庭於11/3宣告部分違憲,該法條即日起失效,意謂醫師即日起可進行醫療廣告。
薛瑞元今天上午出席台灣腦庫揭牌典禮記者會時回應,他尚未看完整個判決內容,在他理解中,憲法判決有包括醫師在內的醫事人員,若不是醫事人員或非醫療機構,仍維持不能做醫療廣告,而醫事人員做的廣告仍必須符合《醫療法》第85、86條限制,因為這兩條法規沒有違憲。
薛瑞元坦言,現在遇到一個麻煩的問題,即是醫師若涉及廣告不實,不知如何處罰,因為目前已不適用醫療法直接處罰了。
薛瑞元解釋,醫療法是針對醫療機構,若醫事人員廣告屬個人行為,那麼無法針對醫療機構做處罰,因此未來醫療機構是否要管理醫師廣告「這點還沒有說清楚。」
他指出,衛福部目前朝2個方向研議,首先是針對未來醫師單獨做廣告的話,「是否要經過醫院同意」,第二,若不需經過醫院同意,那醫師刊登廣告違法將依《醫師法》懲戒,但其他醫事人員若廣告不實的話,目前沒有適用的懲戒制度,可能先制定指引方式,如果有修法必要,也會進一步提出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