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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福部將專案稽查203家網紅餐廳 同時抽驗410件食品

    2024-08-22 19:51 / 作者 綜合中心
    聚餐示意圖。取自Pixabay
    不少人上餐廳品嚐美食前,往往習慣先上網查店家評價,社群媒體、網紅推薦成具有影響力的參考來源。近期食安相關輿情增加,衛福部食藥署為把關食品衛生安全,即將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啟動「113年度媒體網紅推薦熱門餐飲業者稽查專案」,查核203家業者,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投保產品責任險、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符合性、是否貯存或使用逾期原料及食品、食品標示符合性、來源文件是否依規定保存等,並針對業者供售之產品抽驗。

    食藥署今天(8/22)透過新聞稿表示,有鑑於社群媒體(Instagram、FB等)、網路名人(KOL)、美食指南、電視美食節目等推薦之餐飲業者,近年來逐漸成為民眾獲取美食資訊之重要來源,另近期食安相關輿情增加,為把關食品衛生安全,食藥署近期將啟動「113年度媒體網紅推薦熱門餐飲業者稽查專案」,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相關熱門餐飲業者及輿情關注業者。

    食藥署說明,本專案稽查對象包括美食指南、網紅或個人部落格、美食節目推薦業者,預計稽查203家,查核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投保產品責任險、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符合性、是否貯存或使用逾期原料及食品、食品標示符合性、來源文件是否依規定保存等,並針對業者供售之產品抽驗。

    食藥署指出,同時將抽驗即食食品、生鮮蔬果、食用冰塊、調味醬料辛香料在內共410件產品,抽驗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食品添加物、環氧乙烷等。

    食藥署進一步說明,倘業者登錄資料不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倘業者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抽驗之產品倘違反相關衛生標準,涉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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