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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涉體罰、性平案仍可當老師?全教總批教育部新制包庇

    2024-05-03 11:58 / 作者 吳尚軒 / 記者
    全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召開記者會,批評教育部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包庇。吳尚軒攝。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今(5/3)日召開記者會,批評教育部對於不適任校長的調查處理機制,不但僅限於國中小,未納入高中,更允許校長回任教師,理事長侯俊良批評,過去不乏校長涉及體罰、霸凌、性騷擾的情況,難道這些人不能當校長後,還可以繼續擔任老師嗎?

    教育部近期預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明確規範主管機關應設置審議會,並於接獲檢舉2個工作日內交付審查小組等機制。

    對此全教總今日召開記者會,侯俊良表示,檢視教育部草案可以發現問題叢生,根本無法處理不適任校長,教育部態度怠惰,根本等同包庇。

    侯俊良說明,此次修法法源是《國民教育法》,但《國教法》規定,當校長涉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也就是等同《教師法》中對於解聘、停聘、不續聘的樣態時,主管機關可予以解聘,然而第15、16條竟規定,校長被解聘後仍可回任教師,形同校長具有有兩次機會,有體罰、霸凌、性平情況下,仍可繼續任教。

    侯俊良也批評,再來《國民教育法》僅規範國中小,但高中校長也需要把關,此次修法卻未一併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令現場非常失望,希望520以後,新政府可以針對不適任校長有積極處理。

    侯俊良呼籲,2019年《教師法》大盤整以來,已有許多對於對於不適任教師的樣態認定,但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並沒有一起跟進,教育部除了應該與時俱進外,更應規範不適任校長不能回任。

    對此教育部表示,此次「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立法重點,包括:明定校長不適任事件之檢舉、受理、審議、調查機制與程序,而對於終局處理,倘涉及消極資格者,除解除其職務、不予回任教師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管制其終身或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教育部說明,對於未達前開解除職務之不適任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依其個案情形,作成回任教師、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調查後,如未達前開情形,而有移送校長考核會之必要者,應以考核方式辦理。

    教育部並說明,本辦法預計於113年5月10日發布,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並得準用本辦法循相同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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