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列車出軌。資料照。
台鐵普悠瑪號2018年10月21日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發生翻覆,造成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的重大意外,原因出在駕駛尤振仲因未重啟自動防護系統ATP,又以140公里超速行駛才釀禍。刑事部分,尤男被判4年半確定,目前入監服刑;民事部分,台鐵賠償一名蘇姓傷者587萬後,事後提告要求尤男賠一半,一審判免賠,二審今天逆轉改判尤男須給台鐵293萬。可上訴。
2018年10月21日,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在宜蘭縣新馬站的彎道出軌、翻覆,造成8節車廂嚴重扭曲,乘客大量傷亡。檢方查出,駕駛尤振仲未依規定重新啟動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然後還超速,以140公里高速進入彎道,才會釀禍。檢方將尤振仲等3人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尤男被判4年6月定讞,其他兩人無罪。
台鐵主張,尤振仲超速和關閉ATP系統才造成出軌,導致蘇姓乘客受到右髖臼骨折、右股骨頭撕裂性骨折、右腓神經損傷及左拇指創傷後退化關節病等傷害;蘇男提告要求台鐵和尤振仲連帶賠償,法院判賠497萬3482元定讞,加計利息39萬6516元及先前給付的慰撫金50萬5000元後,共賠償蘇男587萬4998元。
台鐵認為尤振仲必須賠償一半,因此提告要求他給付293萬7499元。
一審認定,尤振仲誤關ATP、超速是事故近因,兩顆主風泵故障仍發車,則是事故遠因。不過,一審認為,台鐵在出車前檢查不完整,導致列車在2顆主風泵故障的情況下照常發車,尤振仲有反映問題,但內部指揮系統紊亂,最終決定在花蓮才換車。台鐵本身「組織失靈」、「系統失靈」,不僅使尤振仲所處之職場環境不安全,也形成大眾乘客行車安全之高度風險。
有長年駕駛經驗的尤振仲,過程中雖違反注意義務,但注意程度的欠缺,尚未達到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程度,因此排除台鐵的內部求償權,判尤振仲免賠。
台鐵上訴高院後,尤振仲應訊喊冤說,這起事故是因為台鐵要求他開故障的列車造成的,他自認執行職務沒有重大過失,不用一起賠償。
高院合議庭則認為,台鐵在列車行進間發現2顆主風泵故障,雖然要求尤振仲繼續開到花蓮站再換車,但這起事故的肇事主要原因,依然是尤振仲關閉ATP系統及超速,並不是因為主風泵故障的關係,因此,不採信尤振仲的主張。
合議庭認為,《民法》第188條第3項未規定受僱人和僱用人內部分擔比例,因此,台鐵請求尤振仲分擔賠付給蘇姓傷者的半數賠償金,並沒有違反誠信原則,判尤振仲必須給付台鐵293萬7499元本息。全案可上訴。
發稿時間14:32 更新時間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