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國會昨天三讀通過刑法與刑事訟訴法修正條文,將「人肉搜索」視為犯罪。示意圖,取自Unsplash圖庫
馬來西亞國會昨天三讀通過刑法與刑事訟訴法修正條文,將「人肉搜索」(doxing)視為犯罪,網路霸凌最重將判處有期徒刑10年,遏阻日益嚴重的網路霸凌行為。
新海峽時報(New Straits Times)等媒體報導,國會新修法律將嚴懲任何霸凌與騷擾行為,包含網路霸凌。
新修法律規定,如果利用言語或通訊方式威脅、侮辱或誹謗,意圖挑釁他人或對其他人造成傷害,將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款或兩者併罰,但如因此導致被霸凌者意圖自殺或自殺,刑度大幅提高為有期徒刑10年、罰款或兩者併罰。
大馬為打擊網路霸凌行為,也將「人肉搜索」視為犯罪,如果藉由分享訊息進行騷擾、恐嚇或造成他人困擾等行為,最重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款或兩者併罰。「人肉搜索」源於駭客術語,意指獲得和發布檔案,或以文件檔案攻擊與抹黑他人。
馬來西亞首相署負責法律及體制改革事務部長阿莎麗娜(Azalina Othman Said)指出,現階段法律無法有效規範社群媒體的網路霸凌,但隨著網路霸凌案件日漸增多與複雜化,大馬必須規範即使沒有明確意圖仍能造成傷害他人的行為。
馬來西亞律師林維勇(Lim Wei Yong)今天告訴中央社,大馬國會三讀通過網路霸凌法律立意良善,遏阻網路世界中日益猖獗的霸凌行為,新修刑法第507C條文規定,即使行為人沒有明確犯罪意圖(mens rea),仍會被追究網路霸凌責任。mens rea在刑法中是指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主觀意圖或心理狀態。
對於新修法律最大挑戰,他認為,如果網友的社群媒體帳號遭盜用,被他人蓄意發表不實論述、網路霸凌言論或行為,這其中會有舉證責任的困難,遭盜用者有時難以舉證反駁。
林維勇分析說,刑事案件中要證明是否有犯罪意圖與實際犯罪行為(actus reus)是很重要的核心概念。有時即使沒有犯罪意圖,但行為人的行為依然構成犯罪,依據具體情況被究責,這次新修法律中的網路霸凌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統計,今年1月到11月1日,大馬共接獲8339起關於網路霸凌通報或檢舉案件,平均每天發生2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