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公司。翻攝Google Map
台鹽工會去年12月底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台鹽綠能公司自工會組織除名」,62名台綠員工因此遭到除名,為捍衛權益,提告主張決議無效。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台覽工會程序違法、決議無效,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鹽工會於2019年4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本會以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鹽公司)、各營業所、進口鹽儲運所、台鹽綠能公司為組織範圍」。
台綠員工等62人於入職之初即直接加入台鹽工會,除繳納入會費500元,每月並從薪資自動扣繳會費100元。未料,台鹽工會去年12月22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將台綠員工除名。
台綠員工因此提告,主張該決議剝奪台綠員工權利,違反《工會法》第4條規定;也未給予台綠員工陳述意見機會,違反《工會法》第26條規定第3項規定;台鹽工會做出決議前,未依章程第11條進行監事會調查等。
台鹽工會則主張,台綠2017年成立,員工未滿30人,因此基於公平照顧原則將其納入,其後,台綠員工成長到62人,且營運方向、員工工作內容等均與台鹽不同,建請其自組工會,但台綠因員工異動頻繁未處理。
台鹽工會指出,台綠已自行成立福利委員會,也選出第1屆勞資代表,台鹽工會因此先在理監事會議提出剔除決議,並請台綠員工派出代表陳述意見,最後於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法官審理後認為,台鹽工會除名處分應以會員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但台鹽工會以「會員代表會議」取代「會員大會」,未符合該工會章程第11條規定,依《工會法》第34條規定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