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資料照。陳品佑攝
前立委王志雄被控在擔任中興銀行副董事長期間,為掌控董監席次,和時任總經理王宣仁捲入2.5億元超貸案,王志雄遭法院依背信罪判兩年定讞。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另向兩人提民事求償,高院判兩人各賠金管會1億9657萬9542元,王志雄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王志雄在中興銀行1998年3月改選董事和監察人之際,與前禾豐集團負責人張朝翔謀議,張拿4名員工當人頭向中興銀超貸2.5億元,相關金流用於回購1萬4千張中興銀股票,確保王志雄的經營權。不過,禾豐集團事後發生財務危機,這些股票也下市,造成中興銀重大損害。
王志雄涉及的禾豐案,在刑事責任部分,法院認定他涉嫌護航貸款,判處2年定讞,王宣仁則判1年10月;民事責任部分,高院各判王志雄、王宣仁賠1.9億元,如果其中1人賠償全部金額,另1人可免賠,而判決出爐後,僅王志雄和中央存保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王志雄是前高雄市長王玉雲的大兒子,王玉雲被暱稱「南霸天」,早年因為捲入中興銀行超貸弊案涉嫌掏空銀行超過73億,被法院依背信罪判7年定讞,但王玉雲早一步潛逃至中國,多年前病逝於北京。王志雄也滯外不歸長達9年,不過,他2012年在中國落網,由調查局押解返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