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主委黃天牧立法院備詢。廖瑞祥攝
針對近日有媒體、名嘴又為有人買賣TDR(台灣存託憑證)內線炒作被判重刑喊冤,訴求是法令不周延所致,金管會今天再度提出3點嚴正說明,強調炒作TDR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秩序、損害多數投資人權益,本應依法究責,且近期司法實務判決再次肯認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明確性原則。
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今年不斷遭反覆操作,甚至有民代擬提案修法,金管會已多次表明立場,立委吳秉叡曾於財委會支持金管會,並直言大家都心知肚明,這是為了一件已在高等法院審理中的案件,「為何要為特定個案來搞東搞西,看了很心痛,大家要這麼鄉愿嗎?」
不過,近日又有媒體、名嘴不斷為有人買賣TDR(台灣存託憑證)內線交易被判重刑喊冤,金管會今天為此再度發佈新聞稿澄清。
金管會發布3點嚴正說明,第一,炒作TDR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秩序,應予究責。第二,TDR屬主管機關公告有價證券範圍相當明確,TDR在台灣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受證交法規範。第三,金管會均會依法訴追不法炒作TDR行為者的刑事責任,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金管會表示,
正常投資TDR不會涉及刑事責任,但若有炒作TDR或操縱TDR價格的交易行為,將扭曲證券市場公平價格機能,損害多數投資大眾權益,影響資本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甚鉅,應予究責。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及第171條訂有炒作或操縱有價證券價格不法行為之構成要件及應負之刑事責任。
金管會指出,TDR是外國公司在台發行表彰外國公司股票的憑證,屬於前財政部證管會於民國76年9月12日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為證交法第6條規範的有價證券自屬明確,因此,TDR在台灣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自然受國內證交法規範。
金管會強調,金管會已建立完整法規及市場監視制度,針對違法炒作TDR者,將依法訴追刑事責任,且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明確性原則,為法院歷來穩定的見解,也經過近期司法實務判決再次肯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