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呂志明攝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台光公司)因為積欠龐大的債務,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他們不想資產全被債權人拿走,與子公司台灣花鰻太魯閣公司合謀,雙方簽訂了不實的農場合約及樹材買賣合約,再由台灣花鰻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借以稀釋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台光名義負責人王維邦、實際負責人陳萬添、以及台灣花鰻公司負責人李宏文等3人,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等罪,依法提起公訴。
10多年前,台光公司因為在外積欠龐大債務無力償還,有債權人向新竹地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後,向民事執行處就台光公司財產聲強制執執行,當新竹地院就所有債權人製作分配表,準備於2016年間實行分配時,有價權人發現參與分配的台光子公司台灣花鰻太魯閣有問題,向新竹地院提起聲明異議。
債權人發現,台光公司自2008年起一直處於被強制執行的狀態,長年虧損累積超過22億元,實際幾無現金可供週轉,但卻在2015年間與子公司台灣花鰻太魯閣簽訂期共同開發之觀光休閒農場,還砸下近5億購買珍貴的樹材。
債權人認為,台光當時應無多餘資金可投注與台灣花鰻公司共同開發的觀光休閒農場,況且台光公司對於台灣花鰻公司擁有5億元的債權,豈可能捨棄清償債務而不為,反而去購買4億9400萬元的樹材,再者台灣花鰻公司為台光公司百分之百投資的子公司,對其財務狀況知之甚詳,怎麼能引進財務更為艱困的台光公司做為合作夥伴。
債權人也實際前往台光公司及被告台灣花鰻公司的設立地址查看,發現該地址為1間會計師事務所,足以證明無任何營業的事實,更無購買近5億元樹材的必要,再者,台灣花鰻公司的農場產權問題尚未釐清處理,申請設立均遭駁回,顯見該開發尚未成熟,更無須立即以占有改定方式點交樹木,使自己立即負擔債務,而讓台灣花鰻公司取得債權進而參與分配,其主要目的,應該是為了稀釋其他債權人的債權而簽訂樹材買賣的假合約。
法院審理後,認定台灣花鰻公司與台光公司之間所簽訂的樹材買賣合約顯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雙方基於該無效合約所生的債權關係不存在,台灣花鰻公司不能依照這個假債權的關係參與執行事件分配,因此將台灣花鰻公司剔除,不列入分配。
債權人在民事勝訴後趁勝追擊,再向台北地檢署對時任台光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陳萬添、登記負責人王維邦,及台灣花鰻公司負責人李宏文提出刑事告訴。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3人共同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等罪,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