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銀行。廖瑞祥攝
金管會對中信金控檢查時發現,中信金控和中信銀行對公司治理核有重大缺失,多次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之大股東相出席會議和餐敘,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且未善盡對子公司管理,核處3,000萬元罰鍰,同時停止中信金董事長顏文隆、副董事長陳國世執行董事職務1年,調降總經理陳佳文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併暫停其申請轉投資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6個月,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進行。
另中信金子公司台灣人壽也遭罰1000萬,總經理莊中慶停職一年,合計全案因大股東干政踩金管會紅線,中信金集團共計遭罰4000萬元。這也是繼新光金、開發金後,第3起金融業因大股東干政案遭懲處案。
金管會指出,本案經檢查發現,中信金控於2020年12月至2023年6月間,固定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之大股東辜君出席所舉辦之集團會議及主管餐敘等,高達60場次,頻率密集,議題廣泛且有提供相關內部財業務、人事、開會資料予辜君之情事,提供資料之範圍極廣且數量極多,與上揭公司治理原則嚴重不符。惟中信金控集團負責人及經理部門長期漠視,遵法認知嚴重不足。
另外,中信金控集團對涉侵害公司利益訴訟案件之員工,仍任由其以提供諮詢服務之名,參與公司重要事務(如財務、資本管理、公司策略等),缺乏妥適風險隔離機制,且未定有相關作業規範,管理機制欠妥適,有執行職務權責不符且混淆不明,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運作。鑒於上述情事,重大影響該金控之健全經營,本次予以多面向之處分,期能導正該公司之公司治理回復正軌。
金管會指出,大股東辜君在公司不具董事和高階經理人身分,卻參與重要決策,再由張君秘書請示張君是否安排顧問面報;另有將高階主管人選之人事資料提供予張君,並由其參與面談。大股東如對公司經營有意見,應透過董事反映。
金管會呼籲,金融機構經營係以社會大眾之信任為基礎,落實公司治理尤為重要。為謀求國內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制度之健全發展,建立金融機構營運之良好法制環境,金管會已完成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規預告程序,刻正彙整各界意見中,期盼能強化金融機構據以依循之規範,優化公司治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