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物屋頂未來應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應設一定比例太陽光電。但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指出,若是大樓管委會因此取得售電收入,能否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有待澄清。
陳志愷表示,建築物設置的太陽光電設備,涉及房屋稅、土地稅、營業稅及所得稅議題。針對「房屋稅」一項,依據財政部解釋,以支柱支撐的太陽光電板,沒有另外舖設頂蓋建材及設置門窗牆壁,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免課房屋稅。
至於因架設光電板,而有電力出售的情形,則依內政部解釋,太陽光電設備不屬於建築法所稱的雜項建築物,不致構成房屋提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此,原定房屋、土地用途及功能不變,應可按原適用稅率及減免方式課徵房屋稅、土地稅。
既然有售電收入,要不要交「營業稅」呢?陳志愷指出,由於個人不是營業單位,就要根據是否以銷售為目的而有不同。
如果是以「自用為主」,只在有多餘電力時,由發電事業收購,依據財政部解釋,
可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但若
不是以「自用為主」,當最近6個月,
每月平均售電收入達到8萬元以上,應辦理稅籍登記,使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其為小規模營業人,則
由稽徵機關以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
在「所得稅」方面,如果
個人要辦理稅籍登記,售電收入應參照「獨資」事業,自行申報或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若不用辦理稅籍登記,則要按發電事業通報一時貿易資料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於建物因區分所有權而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取得的售電收入,如符合須辦理稅籍登記條件,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果不須辦理稅籍登記,售電收入是附屬於大樓管理事務而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能否能比照大樓管委會取得的孳息或補助收入,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有待釐清。為加速建置太陽光電,立法院5月29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除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受光條件不足等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太陽光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