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金控大股東干政入法! 金管會修法祭處分持股或撤董監。資料照
防止金控和銀行大股東干政確定入法,金管會今天預告《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大重點包括:強化股權透明化及管理規範、增訂大股東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監理措施、訂定負責人究責機制,除最高罰鍰5000萬元外,未來甚至可要求處分家族持股,也可要求董事停職,預計9月送立院。
金管會這次將從法制面,強化或建立對金融機構有控制能力者及負責人問責及究責機制,參考歐美國家相關規定,大股東適格性的問題,未來大股東不當干預甚至指派人也在列。
在強化股權透明化及管理規範方面,對於股東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未經核准而持有股份,或申報、申請核准內容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以及經核准持有股份後有不符合適格條件之情形,增訂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持股超過5%限制其表決權、限制或停止其直接、間接參與公司經營、或命其限期內處分持股。
在增訂大股東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之監理措施方面,對金控公司或銀行有控制能力且未擔任負責人職務之股東,不得有不當干預金融機構決策,有礙其健全經營之情事,並賦予主管機關得採行適當裁處措施之權限。
這次也訂定負責人究責機制,金控公司或銀行違反金控法或銀行法規定而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得對未盡防止義務或行為之負責人處以罰鍰、調降月薪、停止其職務或解除其職務。並明定自停止職務日起最高一年內或解除職務日起最高五年內,不得在相關金融機構(所有銀行和信合社)從事任何職務。
至於其他修正,像是增訂金控法微罪不罰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就違規情節輕微者或改善完成者,得免予處罰規定。調整商業銀行中期放款總餘額限制規定,為增加銀行辦理放款業務彈性,刪除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之規定。
金管會銀行局說明,社會大眾對於金融機構的信任得來不易,金管會期待金融機構有控制能力的大股東與負責人能形塑誠信文化,落實權責相符,以維持此一珍貴的信賴。金管會將藉由此次修法完備問責、究責監理機制與措施,健全金融市場秩序,以維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