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示意圖。陳品佑攝
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我國自2018年推動「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以來,但最高所得級距者的有效稅率減幅,高於其他所得級距者,租稅公平性待進一步提升。
審計部於112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財政部主管所提的重要審核意見中指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實施後,高股利所得家戶得按28%稅率分離計稅,致高所得家戶股利所得的有效稅率,由課稅新制實施前105及106年度之 38.41%及 37.96%,降至課稅新制實施後107及108年度均為28%,負擔稅額減少。
其中甚有部分家戶於新制實施後,取得較高之股利所得,而所需繳納之綜所稅稅額反較低的情事,已函請財政部檢討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的合宜性。
立院預算中心指出,依財政部提供資料,最高綜合所得級距者(1,000萬元以上)111年度的有效稅率較106年度減少6.18個百分點,減幅居各所得級距之冠。
至於所得總額介於0至56萬元者減少0.38個百分點,介於56萬元至126萬元減少0.21個百分點。
而有效稅率提高者,以所得級距次高者(500萬元~1,000萬元)增加0.32個百分點最低。
立院預算中心指出,這顯示最高所得者的稅負減輕幅度,遠高於其他階層,租稅公平尚待檢討強化。
立院預算中心表示,為使稅制公平合理、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財政部已自107年度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但實施後在綜所稅課稅上核有最高所得者稅負的減輕幅度,遠高於其他階層情況,顯示相關稅改於促進財富重分配效果仍屬有限,租稅公平性仍尚待檢討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