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中油桃園煉油廠。廖瑞祥攝
國內碳權交易所已經上路,若營業人透過碳權交易所移轉溫室氣體減量額度,需要課稅嗎?財政部賦稅署今(21)日說明,
碳交所的角色是交易平台,若兩造雙方透過碳交所交易碳權,將由出售人開立發票給買受人,並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
碳交所收取的手續費為「特別公課」,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故而不用課稅。財政部表示,事業取得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用以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自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扣除或用於抵銷溫室氣體超額量等用途,為稅法所稱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故而營業人移轉減量額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至於環境部委託台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碳交所)設置交易平台,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的交易或拍賣,並由碳交所代環境部向減量額度買方事業收取手續費後,撥入環境部設置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基於減量額度具權利性質,所以賣方事業(即供給減量額度的事業)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下稱溫管辦法)規定有償或無償移轉減量額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屬於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至於環境部提供交易平台供買方事業及賣方事業交易減量額度,依溫管辦法第11條規定向買方事業收取的手續費,經環境部認屬「特別公課」,就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