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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泓順變更中嘉上層股東股權!未履行附款規定 NCC決課以30萬元怠金

    2024-07-17 16:07 / 作者 戴嘉芬
    泓順公司變更其上層爭議股權受讓對象名單,未依時限履行負擔,NCC決議課予泓順30萬元怠金。資料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今日(7/17)審議中嘉案後續執行情形,關於中嘉集團上層股權變動爭議,泓順公司擅自變更其上層爭議股權受讓對象名單,未依時限履行負擔,NCC決議課予該公司30萬元怠金。

    NCC表示,有關中嘉集團上層股權變動爭議涉及違反107年中嘉案附負擔條款相關規定一事,通傳會於今年2月17日以附負擔發函命泓順公司應就上層股權爭議限期於5月31日前向NCC陳報受讓對象並取得NCC同意。

    由於泓順公司近日表示將部分更動經NCC同意該公司所提報之投資人名單,意即未能依限履行負擔,NCC決議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課泓順公司30萬元怠金,限該公司應於7月31日前提出有意受讓其爭議股權之投資人名單,並備齊投資意向書及切結書等相關必要文件後重新向NCC提出申請,以確實依規定於8月31日前完成相關爭議股權交割程序。

    NCC說明,該會前於113年2月附負擔要求泓順公司「應於113年5月31日前,就上層爭議股權尋得有意受讓相關爭議股權之對象後,向本會陳報受讓對象並取得本會同意。」等事項,經該公司於同年5月23日來函申報投資人名單,並經NCC第1121次委員會議許可在案。

    惟查,泓順公司近日表示希望更動部分投資人名單,經NCC比對後發現,除原有部分投資人名單與持股數不變外,另有多位投資人分別增減持股數,亦有投資人退出或新加入等情形,新舊名單容有相當差異,且該公司提報之認股總數未足原承諾之15%中嘉數位股權,該公司顯已違反NCC於113年2月附負擔規定,遂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該公司30萬元怠金。

    NCC重申,將持續督促泓順公司確實履行附負擔之要求,倘再有違反,將依行政執行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查處,以維護有線電視市場秩序與健全發展環境。

    NCC 於5/29決議以附附款同意泓順公司就中嘉上層股權轉讓申請之投資人名單,並要求泓順需在6/30前補齊相關投資人的投資意向書與切結書等文件,若屆時未補齊,或投資人名單有違反《有線電視廣播法》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等規定之情事,NCC得依職權廢止行政處分並另案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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