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電動車特斯拉logo。美聯社
電動車日趨普遍,但車體結構、動能與維修技術均與傳統汽車不同,風險態樣亦不同,金管會今天核定「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及附加條款,將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並同步修正「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排除電動車適用,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正研擬電動車參考費率,預計今年第2季完成。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基於下列原因提出「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一是未來對電動車損失頻率(事故發生率)、損失幅度(理賠金額)等風險估算,無法依循傳統燃油車評估方式,且在我國電動車發展之際,推動專屬保險可分別就電動車與非電動車風險提供合理對價及更周延的保障,公平對待不同風險車種。
「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及其附加條款之重點如下:
一、專屬條款承保電動車因意外事故所致之車輛損失,惟單純電池自燃或爆炸導致之車體損失則屬產品責任範疇,爰承保範圍予以排除,並另提供「車體險電池自燃附加條款」供車主加保。
二、另為提供車主更完整保障,車主可選擇加保「車體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保障電動車因充電所致車體毀損滅失與賠償責任。
金管會表示,配合「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之核定,已同步修正「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排除電動車之適用;另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刻正研擬電動車參考費率,預計於今年第2季完成,以利業者參考適用並推出電動車專屬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