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控董事長陳淮舟(左)與子公司新光人壽董事長魏寶生。資料照,新光金提供
新光金(2888)增資案引發大股東意見分歧,新光金創辦人吳東進指新經營團隊遲遲不願面對增資議題,恐讓有心人士藉機發動收購,影響股東權益,新光金控今晚發布五點聲明,指出新光人壽因過去經營不善,預估至2026年接軌ICS前,為符合RBC 200%標準,資本需求甚大,遠非金控對人壽增資70億元所能解決,必須多管齊下,期盼外界勿被流言所誤導,並表示新光金控現增議案並未撤銷,仍在續行討論。
對於新光金控子公司增資案,新光金控今天表示,未免有心人藉由片面資訊羅織誘導,造成外界誤解,影響公司聲譽,說明如下:
一、新光金控對於新光人壽增資案,為法定義務,新光金控向來遵循規範從無異議並持續積極處理:
1、前任經營者於2020年向金管會所做之承諾,重點在於新光金控對新光人壽的增資,故2023年6月新上任之金控董事會均就此有積極研議討論,並無阻擋情事。
2、新光金控對新光人壽之增資計畫,董事會認為應先釐清新光人壽的資本需求,以及其資本來源除由新光金控己身辦理現金增資外,是否有其他更適切可行之方案亦應一併研議,董事會高度重視增資議案並續行討論中。
3、承上,新光金控現增議案並未撤銷,仍在續行討論;而金控目前沒有在股價低於票面時,貿然對股東募資,係因為過去長期於票面金額下辦理現金增資之作法,造成股價萎靡不振,傷害股東權益甚鉅,以致過去雖一再由金控對股東募資數百億元,卻沒有一次成功扭轉公司之經營困局,造成經營層的信心打擊與投資人的信心危機,因此新光金控之募增案應為最後之選項,需要注意時機與經營改善程度,才能發揮功能,期各界諒察。
二、新光人壽因過去販售高利率保單及投資等等因素致經營不善,預估至2026年接軌ICS前,為符合RBC 200%之標準,資本需求甚大,遠非金控對人壽增資70億元所能解決,必須多管齊下,新光金控已採取下列行動:
1、2023年下半年,新光金控已盡全力先以帳上自有資金注資15億元予新光人壽;人壽也發行次債130億元,故新光人壽10月份之RBC也已超過200%,已逾原擬現金增資70億元之效果。然因2023年第四季整體環境及滙率變化大,波及到整體保險業,致使新光人壽RBC下降、再次不足。
2、考量新光人壽帳上已有一筆鉅額特別準備金,且同業已有將該等準備金轉列資本使用之前例【例如:全球人壽併國華人壽案、國泰人壽併國寶人壽及幸福人壽案,及南山人壽併朝陽人壽案】,故新光金控2023年也很積極向主管機關溝通爭取將死利差互抵責任準備金列入RBC之計算,但很遺憾未獲同意。
3、新光金控亦積極規劃於2024年第2季,以其他子公司上繳之盈餘,對新光人壽增資70億元,以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
4、鑑於在2026年接軌ICS之前,新光人壽為維持RBC 200%之法定標準,預估資本需求甚大,須慎重全面規劃籌措資金來源,故新光金控已積極委請外部顧問協助,研議各種對新光人壽增資之可能方案,期能達成主管機關監理之要求。
三、由此可知,新光金控對於保險局的要求,無任何悖離之意,而是積極面對、尋求長期解決方案,新經營團隊並無辜負全體股東所託,我們有信心把新光人壽帶到健康經營的道路。上述所有行動均會遵循規範,符合公司治理要求,以最大努力來達成所有利害關係人最大利益。特定股東透過媒體表達其意願並否定董事會之職能,本公司尚難認同,特別向各界說明。
四、新光金控過去因前任經營者長期經營不善,造成績效低落,遭受重大裁罰,甚至董事長及高階經理人被停職減薪,仍歷歷在目,導致公司股價長期低於票面。故而今日之困境,乃是前任經營者所造成。然前任經營者卻持續對外放話,干擾公司營運及金融市場,期盼外界勿被流言所誤導。
五、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新經營團隊接手後,積極尋求各種方法,盡心盡力解決沉痾,期盼各界不吝予以支持鼓勵,並懇請主管機關繼續協助業者,讓新光人壽改善經營,轉變體質,脫胎換骨,持續為所有保戶及社會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