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前陸軍二支部彈藥庫分庫長的陳姓少校,從2019年到翌年間,7度用管教或測試電擊棒為藉口電擊6名下屬,有下屬被電到落跑,他竟追上去繼續電。二支部調查後將他記8次小過、1次大過,陸軍司令部其後更將他處分撤職、停止任用3年。陳姓少校提行政訴訟想保住鐵飯碗,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沒有不當,判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少校原本擔任陸軍二支部本部暨支援隊少校兵工補給官,但他在2019年4月16日到2020年4月28日間擔任二支部彈藥庫花蓮彈藥分庫分庫長時,卻被控7次對同仁實施不當電擊。
調查指出,陳姓少校在安管中心、中山室、分庫長辦公室等處,分別電擊蘇姓上士、武姓中士、劉姓下士。離譜的是,陳姓少校電擊劉姓士害他倒地不起,但他無視劉下士倒地後又電擊,劉不勝其擾逃離,但陳姓少校仍尾隨繼續電擊。此外,陳姓少校也曾假借「測試電擊棒」名義電擊朱姓中尉、古姓及林姓中士。
針對凌虐下屬劣行,二支部召開評議會決議,認定7次「行為不檢」,共處罰陳姓少校1次大過、8支小過,因累計達大過3次,陸軍司令部因此核定他撤職、停止任用3年,從2021年7月21日生效。陳姓少校不甘鐵飯碗丟了,提訴願遭駁回,2022年6月提行政訴訟,盼法院撤銷撤職停役處分及訴願決定。
陳姓少校向法院主張,〈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的「行為不檢」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及明確性原則,所謂「行為不檢」算是不確定法律概念,要適用應受法院高密度審查。他強調,這項風紀規定的保護重點是維護「國軍風紀」,和受害人數無關,他自認,從笫1次電擊行為開始,「軍風紀被侵害的狀態」就一直延續到他最後一次電擊行為,應該算同一行為,只能處罰1次,處罰他7次不符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比例原則及衡平原則,應予撤銷。
不過,陸軍司令部和二支部堅決主張處分沒問題,也符合法律程序,軍方認為,陳姓少校具碩士學歷,身為單位主官,看到官兵使用值勤工具(如電擊棒)打鬧,理應制止以保護官兵安全,反而帶頭從事不當行為,給予官兵錯誤示範,造成官兵敢怒不敢言,顯見法紀觀念淡薄,應予嚴懲。
北高行審酌,陳姓少校已坦承用電擊棒電擊下屬,該行為危及他人身體健康、貶損人格,且違反保護他人的法令。他所屬的二支部認為他符合「言行不檢」要件,施予適當懲處符合規定。法院也考量,陳姓少校服役已經14年,理應以身作則為部屬表率,卻不思愛惜部屬,致使部屬尊嚴受損,破壞部隊團結,因此,所屬單位斟酌他施暴情節的輕重程度,分別對他記小過或大過,符合比例原則。
北高行根據各項跡證,認為陸軍司令部和二支部的處分均無違誤,判陳姓少校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