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陳品佑攝
立法院會今天(12/18)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規定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相關罰則明確化違法要件。
為了防止毒駕,明確化違法要件,保障社會大眾安全,行政院會在民國111年6月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後經黨團協商下達成共識,增訂1款處罰類型,致死傷的罰則未修正。
協商結論的立法說明提到,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貫徹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的政策,因此參考處罰酒駕者採取抽象危險犯的體例,增訂處罰類型,對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且經測得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含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全案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增訂處罰類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以外的其他情事,足認其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0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也明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若曾犯被定罪,於10年內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