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與郭台銘合影。翻攝高虹安臉書
台北地檢署偵辦高虹安涉貪案,今天認定她涉詐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共46萬30元,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名起訴高虹安及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等5人。檢方對外公布起訴理由,內容驚爆高虹安存款上千萬元、除月領立委19萬薪水、問政業務費7萬9千元以外,永齡教育慈善基金會還每月支付10萬元給「歷久」網路媒體協助她從事立委職務。
檢方指出,高虹安自2020年2月1日起,擔任立法院第10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台灣民眾黨籍),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陳奐宇為高虹安委員辦公室主任、黃惠玟為辦公室行政主任(負責襄助行政及人事薪資等業務)、陳昱愷為辦公室法務主任、王郁文為辦公室公關主任。4人均為高虹安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聘用之「公費助理」,自2020年2月1日起,分別由高虹安以每月7萬元、6萬2千元、6萬元、4萬6千元之酬金聘用。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院於2020年度分別編列「公費助理」 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3)預算供立法委員聘用,協助立法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及「問政相關業務」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6)預算供立法委員為民服務,協調中央及地方事務所需各類事務開銷。
檢方查出,「公費助理經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酬金共42萬4360元、加班值班費共8萬4872元,經費由立法院編列支應,此為立法委員聘用助理依《勞基法》所生之實際費用,為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非屬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立法委員個人的實質補貼。另外,立法院亦編列有「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位委員每月7萬9072元。
檢方查出,永齡基金會在高虹安擔任民眾黨立委任內,按月付10萬給歷久公司協助其執行立委職務。資料照。民眾黨提供
檢方驚爆:永齡按月給10萬協助處理立委職務高虹安明知上開立法院所編列「公費助理經費」,是支應各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給付之酬金、獎金、加班值班費之用,不得流用非屬前揭費用之支出,如辦公室、服務處等開銷或私用。她又明知立法院編列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月合計7萬9072元,是供各委員選民服務及考察等事項,亦可供助理協助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所用,每月是直接撥付其受領立法委員薪資之帳戶。
但檢方查出,她除了每月除受領「問政相關業務經費」7萬9072元以外,另領有立委每月薪資19萬多元,令人吃驚的是,檢方也查出,財團法人永齡教育慈善基金會(下稱永齡基金會)每月竟支付10萬元給一家「歷久網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歷久、Z9)協助其從事立法委員職務,而且她擁有銀行存款千萬餘元,具有相當之財力。
但她不但沒想到把立法院撥入其個人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或拿自己的個人財產,來支應委員辦公室等開銷,反而利用立法委員身分,要求下屬公費助理黃惠玟等人配合,用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到能夠申報的預算上限(即42萬4360元、加班費8萬4872元)的方式,A走其中的差額,供其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
高虹安主導並指示下屬詐領後回捐檢方查出,高虹安在2020年2月27日前,先與黃惠玟謀議,視助理實際聘用異動情形,針對特定助理以超出其等受聘約定之酬金進行調配達到預算上限金額,並以特定助理名義浮報加班費至預算上限金額後,再由黃惠玟告知陳奐宇、王郁文,用他們及黃惠玟名義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
而經計算金額,超出薪資及每月實際可領取加班費的部分,高虹安卻沒有要給同仁的意思,反而要他們配合繳回,以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
而這個想法經陳奐宇、王郁文同意,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等人,即共同基於職務上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為止,做出以下4大犯行
一、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接續自2020年3月起至2020年11月止,視高虹安聘用助理之異動情形計算高虹安委員辦公室助理實際酬金總額,與立法院補助之助理酬金總額之差額後,將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實際助理酬金之7萬元、6萬2千元、4萬6千元之數額「虛灌」每人每月數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金額,並不實填寫在「立法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上,由高虹安在「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後,向立法院浮報助理酬金(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
二、高虹安每月僅同意核給之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數千元」不等之加班費,並將每人可實領數額以「獎金」 名義告知黃惠玟,由黃惠玟先行計算立法院編列給助理之每月加班費餘額後,未核實而填載「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其他相關經費請領名冊」之不實加班費數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申報」欄位)。而陳奐宇、王郁文、黃惠玟均明知,請領名冊上登載申報不實加班費數額,除了高虹安同意核給的「獎金」數額外,其他都不是他們可實際領到的數字,但他們仍然在請領名冊上簽名,再由高虹安於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表示高虹安已經核定支付,然後再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上開助理之加班費(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
三、黃惠玟於2020年7月某日,計算同年6月份之加班費餘額後,發現仍有剩餘,高虹安遂指示黃惠玟告知陳昱愷,要以陳昱愷名義浮報加班費,而超出高虹安同意核給之加班費「獎金」差額,則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經陳昱愷同意後,陳昱愷與高虹安、 黃惠玟共同基於職務上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意聯絡,由黃惠玟在陳昱愷2020年6月、10月、11月份的申報欄位上不實填上1萬3333元、1萬7417元、9416元等加班費數額。
檢方認定,陳昱愷明知不實,但授權黃惠玟在「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 應休未休工資及其他相關經費請領名冊」上面蓋章,再由高虹安於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表示高虹安已核定支付,據以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陳昱愷之加班費(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
四、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推由黃惠玟以上開不實酬金及不實加班費,按月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立法院辦理會計、出納業務職 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製作之「付款憑單」、「委員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細」,致立法院陷於錯誤,將前揭虛報或浮報款項如數撥至陳奐宇等人銀行帳戶。
其後依黃惠玟扣除因虛報或浮報金額致助理勞保及健保繳費之增加之金額,計算其等應繳回差額65萬 1842元,由陳奐宇等人配合領出交與黃惠玟或由陳奐宇、王郁文自行保管(下稱零用金),以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惟實際繳回金額為62萬5238元(理由如起訴書附表五備註欄所載,包括酬金共8萬4126 元、加班費共54萬1112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 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如起訴書附表六),總計詐得46萬30元(即62萬5238元-16萬5208元=46萬30元),而將之私用於不得以「公費助理經費」支應。
詐領金額竟拿來買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原應由高虹安個人支付之零用金支出(舉例如餐飲、禮品、花藍、紅包、高鐵、計程車等交通、住宿、油資、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 文具、餐具等),甚至個人使用(雙眼皮貼、衛生棉、 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高虹安個人餐費等)之支出,足以生損害於立法院對於補助立 法委員遴用助理所編列助理費預算管理之正確性。
檢方在量刑意見上,建請法院審酌高虹安擁有傲人學經歷,曾擔任鴻海公司中階主管,每月領有立法委員月薪19萬餘元及問政費用7萬餘元、銀行存款達1,200萬餘元,永齡基金會並支應每月10萬元予歷久公司協助高虹安從事立委職務,財力豐厚,竟分毫不用上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反壓榨憚於其權勢之下屬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向立法院詐取該院編列之「人事費」,流用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足認高虹安公私不分,貪圖小利,為支應其他開 銷操控助理薪資而詐得公費助理費用,且犯後態度不 佳,卸責予助理,請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惕。 下屬自白咬出貪污弊情,檢方建請減刑檢方表示,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無獲得犯罪所得,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 7 第2項前段、《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另,黃惠玟是依照高虹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罪情況並提供事證,被告陳奐宇及陳昱愷身為勞工, 配合雇主之行為及決定,請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並請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
檢方也宣告沒收詐領犯罪所得46 萬30 元,建請法院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至於李忠庭部分,檢方查出他在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間,每月領取2萬餘元至5萬餘元不等之助理酬金,但檢方查出他騎確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且工作內容核屬助理範疇,因此難以用他有其他兼職,就認定他詐領公費助理費用,因此認定他罪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