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游錫堃召集朝野黨團協商。廖瑞祥攝
立法院長游錫堃今(7/26)下午針對「性平三法」召集朝野黨團協商。經研議,通過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做出親吻、擁抱等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此行為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但對於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朝野仍未有共識,將送院會表決。性平三法無共識條文預計在下週一(7/31)表決,力拚月底前完成修法。
今天朝野協商歷時2個半小時,僅剩部分條文保留。立法院長游錫堃裁示,28日先宣讀性平三法修法沒爭議條文,保留條文待31日院會處理。
今天協商,針對「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明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在討論性騷擾的申訴程序時,行政院提案指出,屬於權勢性騷擾以外的性騷擾事件者,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屬於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認為,被害人需要時間撫平傷痛,應該再延長申訴期限;衛福部長薛瑞元則說明,原本時限只有1年,院版提案的2年已經算是延長。相關條文也保留,將送院會表決。
此外,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部分,黨團協商同意將法案名稱更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明定權勢性騷擾是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且受僱者若於非工作時間遭受同單位、不同單位者、僱用人性騷,也適用性工法規範。
協商通過的條文也指出,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調整被申訴人職務,若經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雇主得於知悉結果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但規範30人以下公司的防治、懲處、罰則的條文並未在協商中達成共識,將保留送院會處理。
協商結束前,立法院長游錫堃表示,性平三法條文全部宣讀擬花費3.5小時,28日將先宣讀性平三法修法中沒爭議的部分,保留條文將於31日院會表決處理。朝野黨團也同意,本週五立法院會先宣讀有共識的條文,下週一處理無共識的保留條文,屆時將表決,力拚月底前完成「性平三法」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