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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保障海巡安全 急迫情況可由現場指揮官認定射擊

    2023-05-02 12:36 / 作者 歐芯萌 / 記者
    平均地權法案三讀,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陳品佑攝
    立法院會今(5/2)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明定海巡機關用砲的認定權責為海委會海巡署長,如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用砲時機。條文亦增訂,海巡人員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為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使我國海上執法人員得依法使用器械,提升執法效益,行政院3月30日通過海委會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20日完成初審,今立法院會日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明確化海巡人員執勤時,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以及修正用砲的認定權責長官,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長。如果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判斷,認定用砲時機及即時應對處理。

    據三讀條文規範,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海巡機關人員,或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將危及海巡機關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為明確海巡機關人員用砲的認定權責,三讀條文指出,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如果遭受武力危害、脅迫,或航行海域內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涉嫌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之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經海委會海巡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若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另為釐清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三讀條文也增訂設置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由海委會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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