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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陞遷修正立院三讀 近1年因酒駕、性騷擾受過者不得升遷

    2023-05-02 10:55 / 作者 歐芯萌 / 記者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立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陳品佑攝
    立法院會今(5/2)三讀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增訂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受記過1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等規定。

    立院通過修正案,也將公務人員陞遷從「資績並重」,改為「功績原則」辦理,增訂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者、特定語言能力者,於陞任評分時得酌予加分,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的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三讀通過條文將「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改為「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

    考試院提案說明,為使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更臻完善,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原則,將原本的「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的績效表現,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進而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因此擬具此修正草案。

    三讀條文重點,包含修正指名對調的規定,放寬為得採行2人以上相互間調任方式辦理。為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增訂對於公務人員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者、特定語言能力,於陞任評分時得酌予加分。

    另外,三讀條文新增,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

    至於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的情形,三讀條文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並增訂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受記過1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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