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投票時,是否曾有過這樣的煩惱,「小孩不能跟我一起投票,那要怎麼辦?」「我不去投票,因為小孩沒人照顧!」「有小孩在,那只好不去投票了。」不過,從下一次選舉開始就不用再煩惱了,立法院今(4月17日)三讀通過2項投票新規定,最快6月舉行「罷韓」投票時可適用。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文規定,選舉人必須「獨自一人」進投票間投票,不可帶其他人(包括小孩)一起進投票所。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又明文規定「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兩法之間互相抵觸,使得過去投票時總能見到有揹著小孩的家長被擋在投票所外、或手牽小孩的父母輪流進入投票所。
因而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修正案,增列未來選舉人,「可以」帶其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進入投票所。該一規定經總統公告後生效。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選舉投票2項便民新規定。(圖/中選會提供)
立法院今通過的另一項規定,放寬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行使選舉權之資格,不再限於「家屬」。
原規定條文「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協助或代為圈投。」
今經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內容為,若身心障礙者不能自行圈選選票,可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依據本人意思,協助或代為圈投。簡言之,家屬以外朋友、無血緣關係之照護者,皆能協助投票。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 、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
同時規定,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