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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案這麼多「唯高虹安案有疑慮」?學者點關鍵:恐無法通過釋憲受理門檻

    2025-01-02 17:57 / 作者 陳康宜
    高虹安。資料照,陳品佑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一審被判7年4月,上訴至高院,高院今(1/2)拋出震撼彈,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有違憲疑慮,裁定停審,並聲請憲法法院解釋。對此,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認為,法院聲請書應明確說明原因,否則過往貪污案都不認為有問題,為何審到高虹安就有疑義?若無法說明,可能無法通過憲法法庭受理的門檻。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明訂: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高院認為該項條文牴觸《憲法》明確性原則,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因此聲請釋憲。

    林志潔在臉書發文表示,高院要聲請釋憲,當然是法院的權力,但這項條文在立法院行之多年,是到底哪裡違憲?哪裡不明確?要在聲請書內明確指出。

    林志潔說,否則,過往法院審理立委違法使用助理費或詐領補助款時,均不認為有違憲問題?均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刑罰處理,唯獨在審理高虹案時突然變成有疑義?若無法說明,可能在形式上就無法通過憲法法庭要接受審理的門檻。

    至於聲請釋憲是否會拖延案件?林志潔指出,貪污案件要三級三審確定才會被解職,高虹安案子應該還要兩年以上,勢必會到2026年,停審也只會再往後推延。

    到了2026年,林志潔表示,高虹安貪污案沒確定、也沒有其他案需服刑,就具參選資格。若有其他案判決確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要解職服刑,如她之前曾犯誣告罪,若是定讞就要解職。

    另外,林志潔說,目前《憲法訴訟法》也在爭議中,法院聲請憲法法庭釋憲,前提是憲法法庭能運作。由此也可看出,憲法法庭攸關民眾權益,被藍白亂修法到一個癱瘓的情況,若最後無法來受理高虹安案,也是害人害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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