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函送行政院憲法訴訟法修法公文。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1/2)通過,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行政院也公布立法院函送政院的憲訴法修法公文。政委林明昕提出3項原因,說明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窒礙難行,甚至嚴重影響司法運作與憲政秩序。
有關憲訴法修法提覆議的原因,林明昕指出:第一,妨礙憲法法庭運作,門檻過高且缺乏彈性,恐癱瘓憲法法庭。第二,破壞憲政秩序,高度壓縮司法運作空間,違反權力分立。第三,影響權利救濟,無法有效解決憲政爭議,喪失權利救濟功能。
行政院說明針對憲訴法修法提出覆議的理由。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說明針對憲訴法修法提出覆議的理由。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說明針對憲訴法修法提出覆議的理由。行政院提供
林明昕表示,憲訴法修正條文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以不合理門檻對憲法法庭之運作造成實質妨礙、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義務,嚴重影響人民及機關等尋求救濟或解決憲法爭議之權利,對我國憲政秩序造成危害。
林明昕指出,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對總統提名大法官後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期限並未規定,無助於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欠缺規範實益。此外,修正條文第95條規定,使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上職權,癱瘓憲法法庭之運作,且因欠缺過渡條款之設計,致令原已繫屬憲法法庭之案件無以妥善處理等窒礙難行之處。
行政院說明針對憲訴法修法提出覆議的理由。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說明針對憲訴法修法提出覆議的理由。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說明針對憲訴法修法提出覆議的理由。行政院提供
林明昕說,依照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因此政院移請立院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