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憲訴法提覆議。歐芯萌攝
行政院會今(1/2)就立法院113年第12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第9條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以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請核議案做出以下決議:通過,陳請總統核可後,請立法院覆議。
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案經研議後,憲訴法第30條第2項之第6項規定,以立法凌駕司法,用不合理的門檻,對憲法法庭的運作造成實質影響,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的義務,嚴重影響人民及機關尋求救濟或解決憲法爭議的權利,對我國憲政秩序造成危害。
他說,關於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對總統提名大法官後,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期限沒有規定,無助於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欠缺規範實義。另外,修正條文第95條規定,使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上的職權,癱瘓憲法法庭之運作,也欠缺過渡條款之設計,制定原以係屬憲法法庭之案件,無以妥善處理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以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
卓榮泰強調,我國憲法體制是採五權分立的五院體制,憲法權力機關之行使,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也不能侵害其他憲法機關權益的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利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也因此,立法對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不得過度干預,或造持實質妨礙,否則即侵害司法權行使之權力核心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卓榮泰重申,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並守護人民基本權利。本次透過覆議,希望透過見證運作過程,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憲政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並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訴求,維護憲政體制的健全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