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抗爭。資料照。廖瑞祥攝
憲法法庭今天針對國會職權修法宣判,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認定,立法院有權經院會決議授權成立調查委員會,不過各委員會成立的「調查專案小組」,被認定違憲而失效。大法官也認為,立院行使調查權時,可對「拒絕出席」的政府官員或人民科罰鍰,但對於拒絕證言或證言不實科罰鍰的條文,則被宣告違憲。
大法官認為,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意旨揭示,有調查必要的事項,立法院可以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而大法官也針對大法官釋字585號補充解釋,認為立法院的《憲法》職權不能委託內部委員會處理,要行使調查權應經過院會決議授權,如果涉及其他憲政機關,更應遵守權力分立原則及制衡。
大法官指出,立法院的調閱權和調取權,都是針對政府部門行使的權力,對象都是立院有監督權的政府機關等,而調閱文件應該經過立法院院會決議調取,調查委員會本身無權自己決議調取。而行使調查權時應排除已經繫屬法院的案件,連判刑確定後都不能調查。
此外,大法官也明確指出,調查委員會要約詢政府官員或人民時,需經過立法院院會的決議,而新法規定,上述人沒有正當理由卻拒絕作證,立法院有權科處罰鍰,此部分沒有牴觸《憲法》問題。
大法官指出,到委員會作證的人民都有權偕同律師或專業人士到場協助,同時不必經過主席裁示同意,就有權對於特定事項主張行使拒絕證言全,如果調查委員會認為其證言虛偽不實致生爭議者,立法院也不能逕行科處罰鍰,而是要循適當的司法程序起訴解決,因此將這部分宣告違憲。
不過,如果立法院調查過程中出現權限爭議,應循協商或憲法途徑處理,必要時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不得直接行使調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