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5月20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經濟間諜罪」,明定任何人不可為外國、中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侵害、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未遂者也罰。
台灣現行法制有關「反情報」相關規範,多偏向軍事政治等犯罪行為,將經濟領域部分視為民間行為,不過,近年我國高科技產業屢遭中國競爭對手,違法挖角高階研發人才並竊取產業核心技術,不但侵害企業利益,更危及國家、社會的整體經濟發展,恐影響經濟安全。
對此,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經濟間諜罪,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
三讀條文規定,任何人也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者。
罰則部分,「經濟間諜」包含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本次修法也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罪」,任何人也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可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考量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三讀條文參考《營業秘密法》規定,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除防止經濟間諜行為,此次《國安法》修法也加強對軍品採購的規範,增訂禁止採購中國、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之軍品條款以及其罰則。根據條文,對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若知悉是來自中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而交付或提供,最重關7年、罰3000萬元;若知悉軍品是偽造、贗品等不實的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交付或提供,最重則可處10年徒刑、罰5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