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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彈劾陳宗彥遭批雙標  監察院再聲明:當時證據能力不足

    2024-08-19 19:36 / 作者 孫蓉華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未被監察院彈劾。廖瑞祥攝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任職台南市政府期間,涉嫌關說並接受酒店業者性招待,遭台南地檢署依收受不正利益貪污罪起訴,但監察院先前對該案彈劾不成立,遭批「監察院搞藍綠雙標 淪為執政黨東廠」等。監察院今(19)再度發聲明強調,監委依憲法獨立行使彈劾權,只問事實證據是否完足,無關顏色,並持續不斷關注案件辦理情形,南檢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續將俟該署資料到監察院後依規定續處。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任職台南市政府期間,涉嫌關說並接受酒店業者性招待,南檢15日偵結,依收受不正利益貪污罪起訴,但先前監察院彈劾不成立。監察院因此被批是藍綠雙標,淪為執政黨的東廠。

    監察院今再次聲明,監察委員依憲法獨立妥慎行使彈劾權,只問事實證據是否完足,無關顏色。媒體報導有關「監察院搞藍綠雙標 淪為執政黨東廠」、「監察院成涉黃官員的遮羞布」等,顯非事實,監察院嚴正澄清。

    監察院表示,有關陳宗彥彈劾不成立案,監察院已於今年3月21日發布新聞稿澄清,茲再次重申,彈劾案審查會就提案之案文及事證資料妥為審查,倘其案文、違失事證有欠具體、充分或其證據能力不足,審查委員投下反對票乃屬當然。

    公務員經監察委員調查後,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由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時,係就其彈劾案文及違失事證妥為審查,倘其案文、違失事證有欠具體、充分或其證據能力不足,審查委員投下反對票乃屬當然,陳宗彥彈劾案係屬證據能力不足。

    監察院於今年2月20日就臺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前處長、民政局前局長陳宗彥涉違法失職情事一案,召開彈劾案審查會,經審查決定彈劾不成立,本案 提案委員未於10日內提出異議,本件彈劾審查不成立即告確定,監院於今年3月13日對外公告審查決定書。

    監察院指,本案調查報告經今年3月19日內政及族群、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6屆第42次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其中,因案關通訊監察譯文係臺南地檢署偵辦他案(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所取得之內容,並非針對陳宗彥案件之監聽譯文。本院為取得與陳宗彥相關之直接證據,函請臺南地檢署提供陳宗彥本人案件之監聽譯文,惟該署函復已重啟偵查而無法提供。因此,委員會決議,將調查所得於今年3月25日移請該署併辦見復,以釐清案情。

    監察院表示,經持續不斷關注案件辦理情形,經今年8月8日內政及族群、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6屆第47次聯席會議決議,於同年月12日再次發文請臺南地檢署於本案偵結後函復本院。嗣經媒體批露南檢於今年8月15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續將俟該署資料到院後依規定續處。

    監察院強調,處理案件悉依憲法、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等規定行使職權,本於勿枉勿縱原則,審慎查察。本案後續仍將依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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