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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虹安涉貪雖重判 北檢認為未納入虛報加班費已提上訴

    2024-08-19 17:52 / 作者 呂志明
    新竹市前市長高虹安。資料照。侯柏青攝
    新竹市前市長高虹安在擔任立委期間,因為詐領助理費11萬6514元,被法院判刑年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而詐領加班費的部分認為非屬詐領,與4名助理不另為無罪諭知,台北地檢署認為高虹安自始即無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的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認為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已提起上訴。

    台北地檢署偵辦高虹安及助理涉貪的部分,認定涉嫌詐取助理費及加班費的金額為46萬30元,而北院最終認定她僅詐領助理費,金額僅有12萬3128元;前行政主任黃惠玟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附加240小時義務勞務), 5642元犯罪所得沒收。時任辦公室主任陳奐宇1年,緩刑3年(附加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 506元犯罪所得沒收。時任公關主任王郁文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附加240小時義務勞務),犯罪所得466元沒收。時任法務主任陳昱愷無罪。

    至於詐領加班費的部分,北院則認定高虹安及黃惠玟、陳奐宇、王郁、陳昱愷等4名助理,多數申報的加班費非屬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為,而認無不法意圖等情。對於這個結果,北檢無法接受,列出4點理由:

    一、原審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的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

    二、「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之必要。

    三、高虹安自始即無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之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

    四、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之主觀犯意(即認知僅係「代領」、「幫忙領」)等情,是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

    此外,就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法院雖量處7年4月徒刑,並認定犯罪所得11萬6514元,這個部分也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因此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沒收。而王郁一自始都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顯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

    基於這些理由,北檢認為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已提起上訴。不過檢察官在上訴狀也提到,若是在一審認罪的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人,如果在審理中仍就客觀事實坦承,此部分仍請求法院為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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