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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福部將修「身障權法」增夜夜秀條款 歧視言論可罰60萬

    2024-08-08 15:13 / 作者 林佳鋒
    衛福部外觀。廖瑞祥攝
    衛福部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為避免任何人以公開言論歧視身心障礙者,增訂宣傳品、網際網路也納入規範,出現歧視性言論將有罰則,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17年未大幅修正,社家署指出,本次修法包括幾個面向:將民團訴求的「合理調整」入法,機關雇主須依身障者需要,做出職務調整;針對環境與交通做出通用無障礙設計;鑑於身障機構虐待事件,嚴格限制從業人員身份;與國際公約對齊,加重歧視身障者言論罰則等。

    今年初《賀瓏夜夜秀》節目內容出現歧視罕病患者。社家署身障福利組科長吳宜姍表示,第74條草案中,過去規定傳播媒體不得對身障者有歧視性稱呼,例如應稱呼身障者而非殘障,因應時代變遷、網路發展,這次修法增訂宣傳品、網際網路也納入規範,若出現歧視性言論,也會有處罰,罰則由5萬至50萬元提升為6萬至60萬元。

    吳宜姍提到,「合理調整」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諸多環境本身就符合無障礙法規或服務,但部分障礙者因為其個別情況,有不同需求。像是有些人早上需固定就醫,上下班時間需小幅變動,在不造成相對方過度負擔的狀態下,這部分屬於合理調整,草案第16條要求雇主依身障者個別情形調整,各領域中央主管機關訂出合理指引。

    吳宜姍表示,草案第52條規範「通用設計」,要求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通用設計原則規劃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網路平臺等,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

    另外,過去在身障機構發生不當事件時,負責人、工作人員並沒有退場機制,吳宜姍說,本次草案第63條增訂,針對院長、實際照顧工作人員等,過去有不當行為者,不得聘用;曾不當對待身障者,應禁止從業。

    第57條原規定,餐廳等營業事業場所之所有權人有責任設置無障礙設施,吳宜姍指出,考量實務狀況,新建機構若租賃契約為長年期契約,對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設施之備置,使用人相較於所有權人責任較大,故將責任歸屬修正為空間使用者,要求使用者盡空間改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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