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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寬恒涉詐助理費遭重判喊冤 台中地院曝關鍵事證「顏董代收代付總表」

    2024-07-26 13:34 / 作者 政治中心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廖瑞祥攝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被控貪污助理費、竊佔國土等案,台中地方法院今(7/26)上午宣判,認定顏寬恒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重判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對此,顏寬恆稍早回應「這是最大的冤枉」,強調一定會上訴,台中地院則在說明判決理由時指出,本案有掌握關鍵證據,即同案被告、顏寬恆手下林進福之妻製作的帳冊,內有「顏董代收代付總表」、「林進福─代收立法院薪資明細表」等帳目,成為法官判決顏寬恒有罪的重要事證。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陳麗凌夫妻被控貪污助理費、竊佔國土等案,台中地方法院今日上午宣判,認定顏寬恒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重判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6月可易科罰金;竊佔國土無罪。另1名同案被告林進福,貪污的部分判處7年8月、褫奪公權2年,偽造文書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顏寬恒的弟弟顏能賢則犯竊佔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至於顏寬恒的妻子陳麗凌獲判無罪。

    針對被告顏寬恒、林進福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台中地院指出,被告顏寬恒自102年2月1日起至109年1月31日止,為我國立法院第8、9屆立法委員,於擔任立法委員期間,被告顏寬恒、林進福間實際上並無聘用被告林進福為公費助理之真意,僅係為使被告顏寬恒獲取立法院核撥之國會助理費用供其私人花費,2人竟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接續犯意聯絡,利用被告顏寬恒擔任立法委員得申報助理費之職務上機會,由不知情之不詳助理,向立法院人事處申報被告林進福為公費助理。

    台中地院指出,被告顏寬恒、林進福因此接續詐取合計108萬4,976元之公費助理薪資及年終獎金,嗣該等款項即連同苑裡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苑裡公司)每年配發予被告顏寬恒之盈餘,由被告林進福指示其不知情之黃姓配偶記帳,製作「顏董代收代付總表」,將之列入顏寬恒收入明細中之「代收立法院薪資107/2/5~109/1/15(林進福)」欄位,以示為替被告顏寬恒代收之款項,且該等款項均用以扣抵苑裡公司代顏寬恒家族墊付支出之車款、健保費、本案房屋之維護費用、參與社團費用等各項與立委職務無關之私人支出。

    台中地院並表示,被告顏寬恒就其是否確有聘僱被告林進福擔任其國會公費助理一節,供述已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難謂無卸責撇清之虞。另依證人林進福之妻所述,其固係主責苑裡公司之帳務事宜,惟苑裡公司各類帳目之記載、款項墊付之支出,均仍需依循被告林進福之指示、確認。而依證人製作之「顏董代收代付總表」所載內容,立法院核撥至被告林進福帳戶內共計108萬4,976元,係苑裡公司為被告顏寬恒之代收款,且該等款項均已扣抵作被告顏寬恒之私人開支,衡諸證人製作之各類細項資料表,其就被告顏寬恒各項收入或私人花費等帳務彙整詳盡,且鉅細靡遺地將被告顏寬恒之各類代付款支出詳予列載,再經對照各該細項資料表結算之金額,亦與「顏董代收代付總表」上相對應欄位所記載之金額,全然吻合相符,堪認立法院核撥之公費助理費用,係屬苑裡公司代被告顏寬恒收取之款項,而屬被告顏寬恒之私人收入,且已扣抵挪用做其個人之開銷使用甚明。

    對於台中地院認定顏寬恆、林進福詐領助理費一事,顏寬恆今在得知判決後回應,因林姓助理長期義務協助服務地方,自願無償擔任寬恒地方服務的助理,正好在106年有一名助理離職,所以將林姓助理補進公費助理名單,且其所收到的薪資都在林姓助理的帳戶內原封不動、連提領紀錄都沒有。他強調,在地鄉親都知道,他們服務團隊陣容相當龐大,每月除了公費人員外,他們都必須要自掏腰包倒貼助理費,說他詐領助理費,就是對他莫大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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